第B1版:浙江种植业

永久基本农田有了硬指标

我省出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方案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浙江省进一步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我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步骤、标准和工作进度安排。《方案》指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分两个阶段:一是永久基本农田任务布局调整阶段;二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阶段。
  永久基本农田任务布局调整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同步进行,其中报国土资源部审查的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等6个重点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采取部、省、市、县(市、区)四级联动和“先上后下、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成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永久基本农田任务布局调整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负主体责任,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是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在规划批准实施的3个月内把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明确保护责任,设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数据库,编制保护图册,严格监督管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负主体责任,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的要求做好指导监督工作。《方案》明确,城市(镇)周边、交通沿线尚未划为基本农田的下列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包括已经建成的标准农田;已经建成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内的耕地;农业综合开发部门建成的高标准农田、水利部门实施农田水利标准化建成的旱涝保收农田;保障城市(镇)蔬菜供应的蔬菜种植基地;其他优质耕地。通过土地审计、督察、卫片检查等工作,或者比对遥感影像等成果发现,现有基本农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划出永久基本农田:已经被建设占用的耕地(违法用地已复垦且符合耕地标准的除外);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或与生态公益林重叠的耕地(可以调整生态公益林范围的除外);坡度25度以上的耕地;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尚未占用的耕地(纳入盘活存量用地的除外);耕作层遭到严重破坏或土壤受到严重污染的耕地;其他不符合保护要求的耕地和农用地。《方案》还规定了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四项建设标准,即地形平坦、坡度6度以下;农田水利、田间道路设施完善;集中连片原则上平原地区大于500亩、山地丘陵地区大于200亩(已经建成的粮食生产功能区按实际建成面积划入);耕地质量等级与地力等级在二等以上,土壤清洁。
  对于已经建成的高标准田,已经建成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耕地,历年建成的标准农田等三类应当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而未划入的耕地,必须核实举证。
盛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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