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八旬大爷被人告到法院,一看诉状,告他的竟是共同生活了55年的前妻,理由是要求分割当初两人共同拥有的一套拆迁安置房。6月9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10年,叶大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他和张奶奶离婚,并分割双方共有的4套房产。
同年9月21日,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由于他们要求分割的其中一处店铺属于拆迁安置房,无法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因此法院不予处理。
张奶奶说,与叶大爷离婚后,身体不好的小儿子,一直由她照顾。因医疗费用开支较大,经济一直困难。
今年,张奶奶得知上述拆迁安置的店铺已经安置好了,安置补偿金也结算完毕,因为觉得自己也应该有一半的份额,便于今年1月12日,将叶大爷告到了鹿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分割这间店铺及拆迁安置补偿费43万余元。
叶大爷同意分割这间店铺,但认为不应该对半分。叶大爷表示,他自己曾拿出了22万余元购房款,为办“三证”还支付了相关费用,而张奶奶却从始至终一分钱都没有出过。
法院查明,今年1月,叶大爷确实缴纳了购房款。且从2008年至2014年间,叶大爷陆续领取了41.8万余元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其中27.4万余元是在两人离婚之前领取的。
6月9日,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产归叶大爷、张奶奶按份共有,双方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办理房屋权属手续所需的相关税费由双方共同分担。
说法:本案中,涉案的拆迁安置房是叶大爷和张奶奶婚后的共有财产。考虑到双方年迈,涉案的房产又是店铺,不宜以价值评估补偿方式处理,以份额方式分割使用或者分享收益,对双方更有利。结合双方实际,法院确定两人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至于张奶奶要求分割的43万余元拆迁补偿款,由于叶大爷实际领取了41.8万余元补偿款,其中27.4万余元还是在两人离婚之前领取的,而且叶大爷曾支付了22万余元购房款,因此,张奶奶要求分割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高敏 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