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没有任何舞蹈功底的王霞参加了学校组织的舞蹈培训班。2013年7月24日上午,王霞和其他同学一起在舞蹈教室接受撕腿训练(所谓的撕腿训练就是人平躺在地上,其中一条腿压到耳边)。之前,王霞因心里害怕跟老师说不愿意撕,但老师还是一直强行压她的腿。在撕的过程中王霞疼哭了,感觉整条腿都麻了,一点力气也没有。撕完腿后,老师、同学都离开了舞蹈教室。直到放学后,有同学发现王霞一直躺在地上不能动,便叫来了王霞的父母与老师把她送到医院。
后经权威部门鉴定,王霞左下肢肌力4级,肌张力减退,左足略内翻下垂,致残程度为九级。
对于王霞在舞蹈教室训练时受伤并致残一事,王霞的舞蹈老师刘梅称,王霞所叙述过程基本正确。刘梅表示,她有11年的教学经验,基本上都按照教学课程进行的,包括她自己在做学生时舞蹈老师都是这样做的,对于王霞出现这样的情况,她也是不愿意看到的,她个人对王霞受到的伤害表示歉意。
据刘梅介绍,该舞蹈教学课程是该校高中阶段的选修课,是短期速成班,学两年交4000元学费,主要是学生为了考一些艺术类学校。她认为,自己只不过是在完成学校交给她的教学任务,所以她并无过错。
对于刘梅的说法,王霞的家人对其有无资质教学生舞蹈提出质疑,因为他们发现刘梅所持的教师资格证是音乐老师,对此,刘梅称没有专门的舞蹈教师资格证。法院最终认为刘梅是为了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因此她的赔偿责任由学校承担。
说法:在庭审中,校方辩称,事发时和王霞一起参加学习的有20多人,都是由刘梅一人教学,但只有王霞一人受到伤害,说明是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所以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霞在学校参加舞蹈训练课程中受伤,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本身并无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在事发时,王霞叫喊说不要撕腿,但老师仍强行压腿,王霞之前无任何舞蹈功底,老师仍按照自己的一贯教学做法,其行为违背循序渐进的教学规律及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而且经法院调查,该校类似事故之前也有发生,但校方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未采取相应措施来防范风险,未尽到管理、保护义务,应对王霞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王霞各项费用计128685元。 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