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案例分析……

学生校内撞伤老人学校被判担责四成

  李老太今年85岁,去年9月的一天,她与一群街坊邻居到当地某中学校园内的操场上散步,18时30分,13岁的刘某下自习后和同学们在操场上跑步,后在操场上倒走,随后不慎撞到李老太,致使李老太当场受伤,桡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李老太将刘某和学校告到法庭索赔。刘某父母认为,李老太自身存在过错,学校不是公共运动和校外人员散步的场所,校外人员是严禁无故入内的,李老太应自行承担责任;而李老太进入校园内活动,无人制止,当地某中学管理工作不到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在校园操场上锻炼,没有主观与客观上的故意,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虽为未成年人,但事发时已年满13周岁,对倒走存在安全隐患应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刘某为未成年人,其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事发当日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该中学未有效劝阻李老太进入校园,未尽相应的管理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李老太进入尚未放学的中学校园操场散步,未尽一定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法院最后判决:李老太自身承担20%的责任;刘某父母共同承担40%的责任,当地某中学承担40%的责任,共赔偿李老太近9000元。 万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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