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小平 通讯员 林家琦
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广大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关心的设施用地政策进行了明确。《通知》有哪些新的亮点?将给农业经营主体带来哪些便利?记者就此专访了省农业厅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我省历来重视设施农业发展,出台过系列规范设施农业发展的政策,这次为什么要再次出台相关文件?
答:近年来,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中,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粮食规模化生产所必须的粮食晾晒场、存储场、烘干塔、农机农资仓库等配套设施未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成为管理空白点;部分地区特别是平原地区基本农田保护率高,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很难避开基本农田;一些地方以发展设施农业、建设必要的管理和生活用房为名,违法违规占地,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大棚房现象,很难把握执法尺度等。
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省农业、国土资源两部门再次联合出台相关文件,就是要进一步明确范围、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既要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出发,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又要从有利于加强耕地保护出发,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强化部门执法与监管。
问:与以往政策相比,《通知》在举措上有哪些亮点?在管理上有哪些变化?
答:这次出台的《通知》,在设施农用地的范围界定和日常管理等方面都有不少亮点和变化。
一是合理增加了设施农用地范围。《通知》首次增加了配套设施用地这一新的设施农用地类别,明确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建设经国土、农业部门认证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占用基本农田;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将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在生产设施用地范围内做了明确。同时,为防止各地以生活用房等名义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通知》明确把生活用房用地从附属设施用地范围中剔除,要求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包括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是对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占用基本农田进行了规范。《通知》规定,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补划同等数量质量的基本农田,或安排使用当地预留基本农田指标,并按规定办理预留指标落实手续,确保基本农田面积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按照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的整体要求,《通知》将原来县级对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制度,改为备案制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者约定用地条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同时,《通知》规范了设施农用地备案内容与要件,根据全省统一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材料格式,对设施农用地的主体准入、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备案流程和审核内容进行固化,增加可操作性和规范性。
此外,《通知》还明确,国有农场、林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参照本文件执行。
问:从审核变为备案,对广大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来说,用地相对方便了,但对主管部门来说,土地用途管制和执法监管的要求却更高了,对此,《通知》如何规定?
答:为加强设施农用地的执法监管,《通知》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对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抓好设施农用地监管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其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如实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和台账登记工作;县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重新申请报备。同时,设施农用地管理情况纳入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县级自查情况定期向省、市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