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要闻

浙江出台设施农用地管理新政

三大类土地纳入其中

  □本报记者 陈小平
  本报讯 日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见今日八版解读)。这份自今年4月1日起执行的《通知》,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界定、扶持政策、备案管理等问题,将给农业经营主体带来福音。《通知》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的属性,并将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分别界定其用地范围和扶持政策。
  附属设施用地方面,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基地面积的2%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规模化种植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7亩;山地种植基地的附属设施用地控制在上述标准的80%以内;规模化畜禽蚕养殖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控制在6%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5亩);水产养殖的,原则上控制在5%以内,最多不超过6亩。
  配套设施用地方面,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以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的,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超过7亩。对为粮食生产提供纯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公司等农机服务组织,在上述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规定内保障其粮食烘干库房和农机库棚设施用地,用地规模可按实际拥有农机具数量合理确定。
  为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通知》还专门提出要在平原地区和粮食产区探索培育农牧结合模式等生态循环农业设施用地试点。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照每150亩左右粮田配套占地2-3亩、存栏生猪500头左右的适度规模养殖场,实现畜禽排泄物零排放和资源化利用。《通知》明确,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各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的内容与要件,对设施农用地主体准入、受理条件、备案材料、备案流程和审核内容进行固化。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过用地标准,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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