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李先生与自己的三叔李某在家人的见证下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以22.4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拆迁取得的一套房屋,并约定在李某拿到房屋产权证5年后的第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随后,李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李某亦将房屋交付李先生居住使用。诉争房屋于2009年9月取得产权证。临近过户的履约期,李某却突然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了,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其与妻子陈某按份共有。李先生向李某多次要求履约无果,于近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协助其办理过户,并赔偿损失3.6万元。
李某辩称,诉争房屋是其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协议写明的实际居住人口除了李某本人,还有其妻子陈某和女儿,所以诉争房屋属于3人的家庭财产,其出售房屋一事未告知妻女,损害了妻女的利益,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系拆迁取得,被拆迁房屋为李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诉争房屋亦属李某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李某与陈某之女尚未成年,且对被拆迁房屋及宅基地均不享有权利,故对拆迁取得的诉争房屋亦无权利份额。关于陈某是否知晓房屋买卖一事,李先生申请其四叔和二伯出庭作证,证明签订合同及支付房款时陈某均在场,又结合李某将房屋交付李先生居住使用的事实,法院认定陈某对房屋买卖一事知情且同意,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某与陈某变更诉争房屋产权登记状态的行为系恶意,故法院作出判决,李某与陈某共同协助李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柳适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