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案例分析……

抵押物与保证人并存时清偿顺序如何确定

  杜先生的外甥周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杜先生的朋友曾先生借款数十万元,杜先生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了字。当时,应曾先生要求,周某的同学林某还以一辆私家车为该借款作了抵押。当时的借条并未对实现债权的顺序作明确约定。现借款到期,周某无能力偿还,曾先生便要求杜先生还钱。那么,杜先生是否可以要求曾先生先行使对林某轿车的抵押权?
  分析:我国《物权法》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上述借款对实现债权的顺序并没有明确约定,且用作抵押的私家车是第三人林某所提供的,因此,曾先生既可以行使对轿车的抵押权以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杜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现在曾先生要求杜先生履行保证责任,那么杜先生有义务履行保证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周某追偿。
朱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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