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烨和薛强都是足球爱好者,业余时间喜欢去俱乐部踢足球。今年初夏的一天,两人一起参加了俱乐部安排的足球友谊赛。当天的赛事较为激烈,就在双方队员奋力逐球时,李烨突然被足球砸中右眼,并应声摔倒,被送往附近的医院救治。薛强为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
经诊断,李烨的右眼球钝挫伤、眼底出血、视网膜下破裂。为此,李烨住了十余天医院。但出院后,李烨依然觉得自己的右眼不适,视力模糊,常伴有酸胀感。
李烨依稀记得当时是薛强抢到球后,在距离自己较近的地方大力抽射而踢中自己的右眼,由此导致自己受伤,便要求薛强赔偿。薛强则认为,对方球员开球反弹才是造成李烨右眼受伤的原因,与己无关。且在李烨受伤后,自己立即将其送医,尽到了充分的关心义务,遂拒绝了李烨的赔偿要求。
后经多次协商,薛强同意从关爱同事的角度,不要求返还为李烨垫付的医疗费。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则协商不成。为此,李烨诉至法院,要求薛强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李烨主张其右眼受伤系薛强大力抽射踢中其右眼造成,但根据李烨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无法确认其伤势系薛强过错所致。且足球运动作为一项竞技性体育运动,参与者在剧烈运动过程中可能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潜在风险。李烨、薛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有一定的足球运动经验,应当对运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有一定的认识,其自愿参与足球运动应视为接受该风险可能发生的后果,只要薛强在主观上并没有伤害李烨的故意或过失,在行为上并未违反足球运动的规则,不应当构成侵权,因此不支持李烨提出的要求薛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王川 张莹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