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2版:浙江畜牧兽医

解读浙江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本报记者 姚力丹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浙江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以下简称《规划》)。那么,我省为何要制定该《规划》?《规划》有哪些亮点?对我省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有何意义?记者请省畜牧兽医局有关专家做了解读。
  问:目前,我省的动物疫病防治处在一个什么水平?此次为何要出台动物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
  答:近年来,我省各地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全省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首先是地方动物防疫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初步构建起具有我省特色地方动物防疫制度体系;二是动物防疫工作责任体系初步建立,将重大动物疫病与人畜共患防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纳入“平安浙江”考核内容;三是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取得进展,全省共投入4.73亿元,大力推进动物疫病监测、动物检疫管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但同时,当前我省面临的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也更加复杂,首先是国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仍在部分区域发生,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呈上升趋势。其次,我省畜禽养殖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水平还不高,局部地区畜禽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较差,养殖密度较高,发生动物疫病隐患较多,防控风险较大。此外,随着我省畜禽养殖量调减,调入动物及其产品数量有增加的趋势,外来疫病通过活畜禽流通传入的风险在加大。
  问:我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我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预防为主”和“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实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的动物疫病防治策略,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动物疫病。
  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动物防疫体系。动物防疫基础设施、机构队伍、法律法规、财政投入等基础保障以及执法监管、技术支撑、社会化服务等综合防治能力在全国处于领先。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12种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达到国家或省设定的考核标准,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生猪、家禽、牛、羊发病率分别下降到5%、6%、4%、3%以下;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13种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
  问:《规划》指出,我省将实施分病种、分区域的动物疫病防治策略,请问具体将如何实施?
  答:首先明确了优先防治病种。优先防治的省内动物疫病有16种,分别是口蹄疫(A型、亚洲I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狂犬病、血吸虫病、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猪链球菌病、兔病毒性出血症、猪流行性腹泻。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有13种,分别是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绵羊痒病、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猪水泡病、其他高致病性禽流感、包虫病、水泡性口炎、尼帕病、西尼罗河热、裂谷热。《规划》中还提出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第一个区是人畜共患病重点流行区,对金华、温州、台州3市,以及肉羊调入地区,重点加强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防治;对衢州、金华、绍兴、杭州、湖州5市,重点加强家畜血吸虫病防治。第二个区是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高风险区,对从境外引进种畜禽的养殖场、海港空港所在地、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周边以及野生动物迁徙区,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的防范。第三个区是动物疫病防治优势区,在自然屏障好、畜牧业比较发达、防疫基础条件好的区域或相邻区域,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在畜禽标准化养殖大县(市)、畜禽及其产品出口企业(基地)以及畜禽原种场、种畜禽场等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程度较高地区(场),推进健康养殖建设。
  问:随着外来调入动物及其产品数量的增多,我省将如何加强流通环节动物疫病管控?养殖户在调入、调出畜禽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答:我省将加强流通环节动物疫病风险管控策略,建立由兽医、商务、工商、质监、卫生以及出入境检疫检验部门合作机制,健全省外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减少活畜禽跨区调运,建立市场准入、过程监管、疫病监测、应急风险控制等机制,科学设置引进动物检疫隔离场所,完善省际公路、铁路动物卫生监督屏障体系,构建“责任明晰,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可追溯管理”的监管格局。
  养殖户在调入、调出畜禽时,应按照《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履行动物、动物产品调运前申报备案、规定入省路线入省报验、调入后报告等义务;应当从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防疫措施要求的畜禽养殖场户调运活畜禽;活畜禽调运应尽可能减少调运中转环节,定点屠宰场等应与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管理规范的标准化畜禽场建立直接、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养殖场新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要经过一段时间的隔离观察,确认健康方可进入生产区,如种猪引进后要在隔离饲养舍内饲养观察30天以上。
  问:《规划》指出,我省在防疫中将实施内清和外堵相结合、兽医防疫与健康养殖相结合、政府强制与养殖单位自我防疫相结合的防控措施。何为健康养殖?政府将采取哪些强制措施?养殖单位又应该如何自我防疫?
  答:健康养殖就是通过选择合适的养殖环境、养殖品种、饲料等,运用科学的饲养管理方式,即实行封闭式饲养、自繁自养、全进全出饲养、分段隔离式饲养、适度规模饲养、单一畜种饲养、生态饲养等,执行合理的免疫程序、消毒、疫情监测、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使畜禽尽可能减少发病,生产出符合人类健康标准要求的安全无污染产品,并且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污染的可持续发展的养殖模式。
  所谓政府将采取强制措施,指的是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并定期进行疫病监测,养殖场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同时,养殖单位应切实落实好防疫主体责任,做好自我防疫。主要有:按照免疫程序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按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做好全进全出饲养、封闭式饲养、场舍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问:《规划》对我省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做了明确规定,养殖户如何识别这些疫病?如果发现或者怀疑自己所养的畜禽患病应该怎么办?
  答:养殖户最关键的是要有主动防疫意识,做好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制定科学的饲养管理制度,落实养殖场全进全出、封闭式饲养等综合防控措施,尽可能地减少疫病发生。同时,应根据本场实际需要,定期开展猪瘟、口蹄疫、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和病原学监测工作,掌握各主要疫病的免疫状况。
  饲养员如发现动物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打扫、饲喂等工作,报告养殖场兽医前来诊断处理,饲养人员不得私自处理和隐瞒不报。在动物出现发病或死亡等异常情况时,养殖场兽医应立即开展诊断与流行病学调查。当诊断畜禽发生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问:《规划》对人畜共患的疫病防治做了部署,哪些疾病是容易人畜共患的?养殖户该如何防范这类人畜共患的疾病?
  答:人畜共患病是指人类和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大类传染性疾病。比较常见的人畜共患病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狂犬病、链球菌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已知的动物疫病中有70%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或动物源性食品,因此阻断人畜共患病向人间传播成为新形势下兽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作为养殖场户,应通过改善饲养环境,做好科学防疫,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保持圈舍环境卫生,合理处理畜禽排泄物,落实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确保畜禽少生病、不发病,定期做好疫情监测,同时做好饲养者自身消毒等防护工作,从而保护饲养者自身的健康。
  问:我们知道,农村地区饲养宠物猫、狗的比较多,这些动物应该如何做好疫病防范?
  答:做好猫、狗等动物的狂犬病免疫,定期驱虫;做好死亡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严禁乱丢死亡动物,防止疫病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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