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前,肖女士无意中发现丈夫黄某出轨,因无法容忍他对婚姻的背叛而与他离婚。近日,肖女士偶然得知,黄某在与其办理离婚手续时,曾将自己开公司赚的50万元现金瞒着肖女士交给了他的父母。肖女士要求黄某将这笔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却遭其拒绝,理由是他用自己挣的钱孝敬父母天经地义,况且双方已离婚,彼此已无任何瓜葛。那么,肖女士是否有权分割这50万元呢?
说法:肖女士仍有权要求分割上述50万元钱。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黄某的50万元现金,形成于肖女士与黄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而“赡养”的本意是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本案中,黄某一次性给予其父母50万元现金,显然已超过了正常赡养的合理范围。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黄某在未与肖女士协商的前提下,非因日常生活之需,私自处理巨额财产的行为,侵犯了肖女士对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因此,黄某赠与其父母50万元的行为,其实质是以“孝敬父母”为名,行隐匿、转移财产之实,该“赠与”行为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也指出,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鉴于黄某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距今只有半年,因此肖女士有权请求法院再次分割该50万元。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