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黄某、程某向李某借款6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6分,借款期限两个月,并出具了借条。李某要求黄某、程某先支付两个月的利息7.2万元,利息到账,李某将60万元出借给了黄某和程某。两个月过后,黄某、程某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双方发生纠纷。近日,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程某偿还60万元本金及利息。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黄某、程某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应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但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李某借给被告的实际款项应为52.8万元。遂依法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52.8万元及利息(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李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所以,借款人黄某、程某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即可。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是,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能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这种做法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风险,但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也容易引起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程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