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案例分析……

错过工伤申报期限怎么办

  韩某于2013年7月起在镇里沈某办的企业上班。2013年8月6日,韩某在工作中不幸被塑机轧伤了右手,因伤情严重,前后共耗时一年多才完成治疗。在治疗前期,沈某垫付了医疗费用,而后期的医疗费用经韩某多次催要,沈某才于今年9月9日支付。今年9月18日,韩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因超过《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时限未被接受,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韩某感到很无奈。那么,劳动者错过了工伤申报期限后,该怎么办呢?
  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劳动保障部门不再受理。
  当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韩某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为2013年8月6日,而在今年9月才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不存在上述合理事由,那么就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申请期限。
  虽然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存在竞合关系,工伤认定的路被堵死,可以走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路,但也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限制。因此,工伤认定申请因超过时限不被劳动部门接受,侵权赔偿诉讼一般也不会被法院受理。
  但就韩某的情况而言是可以的,因为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沈某于2014年9月9日支付韩某后期医疗费用,属于同意履行义务,1年的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自2014年9月10日起重新计算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此韩某可以在2015年9月10日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讼,且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不过,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在责任划分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一旦通过工伤认定,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承担全部责任。而侵权赔偿,如果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另外,在伤残定级、赔偿标准上两者也有所不同。就本案来说,韩某现在过了申请认定工伤的期限,虽然可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但因韩某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所以无法获得全额赔偿,一般只能获得70%的赔偿。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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