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以案说法……

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如何维权

  2010年11月,郑某因翻建房屋找沈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还款期限届满前的3个月,郑某夫妻双双到外地打工,且一去不复返。至今,郑某已下落不明达两年之久,沈某听说再不想办法索讨,会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因此,他很着急。那么,沈某怎样才能要回这笔借款呢?
  说法: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讨回欠款:
  一是在诉讼时效期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的,法院即对借贷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可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实现债权。本案中,沈某只要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持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即可。
  二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其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20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沈某与郑某有债权债务的利害关系,且郑某已下落不明达两年之久,因此,他有权向郑某居住地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法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寻找郑某的公告,公告期届满,如果郑某没有出现,法院就会作出宣告郑某失踪的判决,并从郑某的父母、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中确定郑某财产的代管人。此后,沈某就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从郑某的财产中支付欠款。如果财产代管人拒绝还款,沈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强制财产代管人支付。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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