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所在村村委会为落实新农村合作医疗办法,在2010初经召开“两委”班子会议,规定:“凡无故不参加新农合者,视为自愿放弃村民资格。”此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韩某与老伴因在3年前购买了商业性医疗保险,就没再交款参加新农合。
近日,村委会举行换届选举,村里别的成年人都得到了选举票,唯独韩某与老伴没有。韩某找到村委会讨说法,被告知凡没有参加新农合的,均被取消了村民资格。村委会认为,其有权制定村规民约,经过村民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对村民有约束力。那么,村委会的说法对吗?
说法:村委会的说法是错误的,村委会没有权利对村民资格设定附加条件。我国村民选举资格的确定是以户籍为基本资格条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而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韩某夫妻俩的户籍所在地就是该村,又居住在该村,任何组织与个人都无权剥夺他们的村民资格及选举权利。
村里的该项规定还违反了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既然是“自愿参加”,韩某夫妻参加与否都不违规,更不能成为被取消村民资格的依据。 王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