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2版:浙江畜牧兽医

长兴:

“五规范”强化动物检疫

  为进一步规范动物检疫,严肃检疫工作纪律,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日前长兴县围绕“五规范”,强化动物检疫工作。
  规范检疫申报。全面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将检疫申报单作为检疫申报主要依据,如采取电话等形式申报的,需在现场由货主补填检疫申报单。
  规范产地检疫。制定《长兴县规模畜禽养殖场申报产地检疫临床检查报告单》,由养殖场兽医对申报检疫的畜禽进行健康检查,并出具临床检查报告,作为产地检疫申报材料之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每一批次动物,检疫员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按照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产地检疫规程检疫出证。
  规范屠宰检疫。严把入场查验、宰前待宰巡查、屠宰同步检疫、宰后检疫处理“四关”。特别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产品,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按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规范检疫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1〕350号)和湖州市农业局《关于明确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具体执行标准的通知》(湖农发〔2014〕)3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疫费,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规范检疫工作记录。按照农业部《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统一动物检疫记录格式,规范建立《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屠宰检疫工作情况日记录表》等台账记录,加强痕迹化管理。做到检疫有申报,操作有记录,处理有凭据。
谭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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