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版:文摘

《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9月1日起施行

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将受严惩

  国家林业局日前印发《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办法》,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范围和权限、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及处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假冒授权品种的;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均属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行为。《办法》规定,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案件时,可以采取措施,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对侵权品种繁殖材料的销售、生产,对涉及侵权的植物材料消灭活性使其不能再被用做繁殖材料;对正处于生长期或者销毁侵权植物材料将导致重大不利后果的,可以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依据情节轻重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
  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应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伪造行为,销毁伪造的品种权证书或品种权号;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标注行为,消除尚未售出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品种权标识;品种权标识难以消除的,销毁该产品或者包装;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发放载有虚假、未经许可和误导公众品种权信息的说明书或广告等载体,销毁尚未发出的载体,并通过公告或广告等形式消除社会影响;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涉及假冒授权品种的植物材料消灭活性使其不能再被用作繁殖材料;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繁殖材料;涉案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依据情节轻重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摘自《中国绿色时报》 尚文博蔺皙/文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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