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以案说法……

村委会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被判恢复原状交还农民

  1999年12月18日,村民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村内粮田3.08亩、菜地0.18亩,经营期限为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于某开始经营该土地。2004年10月14日,于某与村委会又续签了承包合同,承包粮田4.62亩,菜地0.54亩,承包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
  今年年初,村委会找到于某说村里要修路,需通过于某的承包地,让于某将合同中的0.18亩菜地流转给村委会,以便修路。于某口头同意了村委会的要求,并领取了当年的流转金。近日,就在双方打算签订流转合同前,于某发现村委会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起了房屋并出租,没有修路,于某认为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耕地上建房是违法的,且与双方商定的用途不符,故向村委会提出不同意流转,拒绝签订流转合同,并要求村委会马上归还土地。但村委会以于某领取了一年的流转费为由,拒不归还。于某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
  说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期内,除法定情形外,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履行法定的交回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的,不能被视为自愿交回承包土地。于某与村委会并未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因此,虽然于某最初表示愿意流转,并领取一年的土地流转金,但于某承包的土地并不能被认为已经实际流转。于某发现意欲流转的土地被改变用途,有权决定不流转诉争土地,不与该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村委会应当将于某承包的土地恢复原状后交还于某,并依据双方于2004年10月14日签订的承包合同的约定继续由于某承包经营。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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