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萍与李鹏相识半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常发生矛盾,结婚两年后开始分居。在婚姻存续期间,张萍之母黄岚出资,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买卖合同由张萍签定。分居一年后,张萍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鹏离婚,李鹏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房产或者分得房屋折价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许二人离婚,但该房屋归张萍个人所有,李鹏无权分割。
分析:办案法官表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要根据购房的时间确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进一步区分了一方父母和双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买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该房屋的购房款是张萍之母黄岚支付,而购房合同是张萍所签,由此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应为张萍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文中人物系化名)
汪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