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老虞承包了村里的18亩林地,并与村委会签了为期20年的承包合同。今年6月,老虞因病医治无效去世。随后,村委会通知老虞的儿子小虞,说要收回他的林地重新发包,理由是:林地的承包人是老虞,现在承包人已经死亡,承包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所以应终止合同。而小虞认为,林地的承包期还未满,作为继承人的他有权在承包合同的有效期内继承父亲的林地承包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那么,小虞能否以继承人的身份继续承包该林地?
说法:小虞和村委会的认识均有偏差。我国《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由此可见,承包权不得作为遗产继承。因为承包权是基于承包合同关系所产生的经营管理权,而不是财产所有权,所以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这里所说的“由继承人继续承包”,是承包权转移的一种特殊形式,而非继承的性质。考虑到林地的生产周期长、收益慢等特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根据这一规定,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小虞可以依法继续承包其父亲生前承包的林地,并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利。村委会提出要终止合同收回林地,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