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约定的付款期限还没到,又害怕对方逃债怎么办?海盐一对小夫妻就遇到了这样的困扰。
小顾和妻子一起在海盐经营饲料生意,同在村里的赵某(赵某老婆是村里的,赵某是外地人)是他们的老客户,双方的生意来往都记在饲料店的账本上。今年3月,双方对账,赵某共欠小顾夫妻饲料款35730元,约定在今年年底结清,赵某签字确认。然而,离年底还早着呢,小顾夫妻就把赵某给告了。
原来,赵某并非海盐人,由于思乡情切,他打算到9月份时举家回乡发展。消息很快在村里传开了,小顾夫妻还听说赵某已在准备出租自家房屋。因害怕货款收不回来,夫妻俩便把对账单上约定的还款期限一遮,复印了两份对账单,把赵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立案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被认证,但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进行了庭前调解,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分期支付的协议。
说法: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据此,本案原告将还款期限约定的内容遮掉后提供的复印件不具备证据原件的资格,该份证据表达的事实或内容也不完整,因而其真实性无法被认证。
被告在证据交换阶段,第一时间就证据的不完整性进行了抗辩,原告对此没有否认,因而原告的诉请难以得到支持。另外,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如原告就该案再次起诉,法院将不再立案受理。
实际上,本案原告的做法非常不可取,很可能因此而失去胜诉权,将自己拉入困境。当事人遇到这样的情况应先与欠款人直接协商,重新约定还款期限或设定担保,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