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论坛

关于深化农村确权赋权改革需要引起重视的几个问题

  •   □赵兴泉
      省委、省政府已经明确,年内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全覆盖和明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造,这是我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主要任务。目前,全省上下深化农村改革,推进赋权活权,已形成良好氛围,但也有少数地方和少数干部群众存在一些模糊乃至错误的认识,影响了改革工作部署和合力的形成。为此,要充分认识到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中“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推动农民经济身份与社会身份相分离的改革责任,以对历史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担当起历史赋予我们的责任。要充分领会中央和省委对农村确权赋权改革的方向和基本要求,认真总结实践中业已形成的可看、可学、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坚定改革信心,逐步把理论丰富起来、把法规健全完善起来,大胆推进改革实践。要充分认识到目前出现和潜在的“问题”是因改革不到位引起的,要通过深化改革解决问题。要清醒地看到党委政府对改革的主导地位和主推力量,发挥农经部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政策设计和业务指导,充分调动广大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参与热情,把确权赋权改革转变为在党委政府主导下的农民群众基层民主政治的实践。
    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
      按照“年内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全覆盖”的目标,坚持“缺什么、补什么”和不推倒重来的原则,抓实抓好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各项工作。
      (一)把握目标任务。核心是要摸清“缺什么”,明确“补什么”。“缺什么”的衡量标准是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的工作要求,即对照二轮承包工作进行查漏,要摸清未开展二轮承包、未签订承包合同、未建立登记簿、未发放承包经营权证、未变更登记等“五未”情况。“补什么”,就是要把上述缺的“五未”补上。具体从四个方面来对照:一是从村社集体层面来对照,其二轮承包该发包到户的耕地是否已发包到户,包括确权确地到户和确权确股(或定量不定位)确利到户;二是从农户层面来对照,其承包地块、四至、合同、权证是否到户;三是从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来对照,是否全面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依法颁发了权证;四是权证与农户、地块、合同、登记簿是否相符,这一层面既有“纠错”的内容、也有动态变更管理的任务。按照中央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的地方,要按照农业部有关要求抓好试点。
      (二)把握政策界限。一是把握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的时间节点。对未开展二轮承包的村社,确定承包期限、承包户及家庭成员的时间,原则上以当时开展二轮承包的时间为准。目前部分家庭成员死亡、外迁的,应在登记簿和权证中注明;目前农户已依法分户的,经申请和所在村社同意,可分户签订合同并登记发证;举家死亡已成“消亡户”的,可依法不予发包土地;举家户籍外迁的,未在其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享受过土地承包等相关权益的,可依法予以发包土地。对开展过二轮承包的村社(即承包地已到户的),但全部或部分农户未签订承包合同、未发放权证的,原则上以村社通过的二轮承包决议明确的时间点,来确定承包期限、承包户及家庭成员。农户承包地全部已被依法征收或依法转为非农用地的,不予确权登记;已部分被依法征收的,按征收后的面积确权登记;以集体公益事业等方式占用承包地、用地性质未依法转变,已处理好承包户利益关系的,可按地块登记;承包经营权证在村组以上保管的,经核实后依法予以发放到户。二是把握确权确地与确权确股(量、利)不确地的边界。以确权确地为主,确权确股(量、利)不确地为补充,四至明确的,必须确权落地。对未开展二轮承包或未签订承包合同、未发放权证,但土地已发生流转的,要区别对待。集体已统一流转(包括原实行两田制的),且难以确权确地的,经民主决策和农民认可,可采取确权确股(量、利)不确地的方式,予以发包到户、确权登记,并绘制整片地块空间位置图。农户自行流转土地的,在处理好流入方和承包方关系的基础上,一般采用确权确地的方式进行确权登记。三是把握证地、证户、证簿等不相符情况的处理政策。对证户、证与合同、证地、证簿不相符的情况,如属因工作疏忽引起的,要及时依法予以纠正;如承包关系经法定程序发生变化的,按申请依法予以变更、换发,或依法予以注销;如属“预征”的,暂不予变更或注销。
      (三)抓住关键环节。一是调查摸底。各县(市、区)要组织乡镇(街道)、村,对承包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发放、承包关系变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主要内容有:未开展二轮承包的村社情况;开展二轮承包村社的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合同、权证到户情况;承包合同、登记簿等承包档案资料是否齐全;证地、证户、证簿是否相符等情况及有关原因,分门别类登记造册,明确完善对象、落实完善任务。二是确权登记。做到:二轮承包应开展尽开展、确保确权到户,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确权到户的,应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各市汇总后报省农业厅备案;承包经营合同应签尽签,对因承包纠纷没签承包合同的农户要登记造册,积极化解矛盾,待矛盾化解后补签并予以确权登记;登记簿应建尽建、承包经营权证应发尽发,确保权证到户;承包权证应变尽变,凡是承包农户提出申请变更登记的,要依法受理,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及时予以变更登记。新颁发权证,一般采用2003年农业部制定的版式,有条件、有需要的地方,也可以采用农业部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规程确定的版式。三是档案管理。县、乡、村三级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轮承包以来历史形成、这次再完善过程中新形成的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齐全完整,确保经得起查验和历史检验。推进档案资料数据的信息化管理,重点要推进登记簿的信息化管理。(四)其他有关问题。一是关于本次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完善工作与农业部部署的试点工作关系的把握。两者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主要区别是技术路线的差异。面上按照2004年完善工作的技术路线进行再完善,并积极创造条件,按图解加实测的办法,以农民可接受为原则,妥善解决面积不准和四至不清的问题,即采用测量技术对承包面积进行实测,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颁证成果,制作农户承包地块空间定位图,并登记入册。属农业部试点的,要按照农业部确权登记试点技术规程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并抓好信息化管理。二是关于二轮承包后村组按照村规民约进行小调整引起证地不符情况的处理。以农民认可为原则,即经民主决策和群众无争议、无异议,土地调出方签字确认的,本次完善可按调整后的承包关系变更登记。三是关于其他承包方式的确权登记问题。即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集体四荒地等土地,可按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予以登记颁证。但已按《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省政府第141号令,2002年3月发布、2005年11月修订)第九条规定,申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不再予以登记颁证。四是关于承包土地流转后经营权颁证问题。对此我省不少市、县已出台政策,省政府办公厅也予以了明确,各地要加快实施。重点是对流转面积达到一定规模、流转期限较长(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规模和期限,一般在50亩以上、5年或10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依申请予以登记发证。有关证书版式可以参考先行的市县,省农业厅也将修订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格式化样本。
    二、关于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问题
      按照明年底前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造的目标(其中,年内温州、嘉兴、湖州全面完成,杭州、宁波完成70%以上,绍兴完成60%以上,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完成三分之一以上),各地要抓紧抓好政策意见和实施方案制定,倒排任务书和时间表,抓紧抓实。
      (一)资产量化问题。量化的是集体统一运营的资产,自留地、承包地、宅基地等长期归农户占有使用的资产不在量化之列,这个大家看法较为一致。但对村集体统一运营的资产(包括资源和资金)是全部量化,还是只量化经营性资产?大家对此认识还不尽一致。关于资产量化范围的确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改革的内涵实质。股份合作制改革,基础是传承合作制的公平,重点是引进股份制的效率,实质是创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将集体所有从抽象的“共同共有”提升为具体的“按份共有”,因此,当前资产量化的核心在于明晰股份。而份额的财产价值主要体现在收益分配上,其面值只有与总股本面值联系起来才有意义,单独就面值而面值无多大意义。二是村社的集体经济发展水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一定经营性资产、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村社,社员群众普遍较为关注资产的价值及其带来的可分配收益,这为资产的价值确定提供了“可能”和“必要”。这时,可以经营性净资产确权确股确股值。另一种是经营性资产较少或没有的经济薄弱村,资产主要为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现实中难以货币计量,暂时还不知道是否能带来经济收益,社员群众对分红的期望值和关注度都比较低。对这种情况,可在确定集体资产股份享受对象的基础上,不量化资产,只确定股份额、不确定股值,即采用“确权确股不确股值”的方式配股到人(户)。但无论是量化资产,还是不量化资产,都需要清产核资、有完整的资产台账、接受阳光监督。至于要不要对量化资产进行评估,在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可暂不作评估,待发生股权流转交易时再作评估,但广大社员群众有要求的,可经民主决策后由村社自行评估或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二)股权设置问题。不设集体股,这个大家有共识;但关于人口股、农龄股、现金股、职务股、土地股等设置尚缺乏一个共识。关于股权设置,可从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宜少则少。人口股应基本设置,农龄股补充设置,其他股种要审慎稳妥。土地股一般不设置;现金股设置一般仅限于有集体经济建设项目、缺少资金投入的村社,但其股权仅限于收益分配;职务股设置要审慎,鼓励探索,但在没有取得成熟经验前,不宜在面上推开。二是因地制宜。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城(镇)中村、城(镇)郊村、园中村和集体经济较为发达的村社,一般设置人口股、农龄股,按照“宽接受、广覆盖”的原则,应享尽享、能享则享,着力增强改革的和谐性,保护特殊群体的利益。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或集体经济薄弱的村社(预计较长时期内没有分红的村社),因基本上无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可能和矛盾纠纷,可以只设人口股,或将农龄贡献折算到人口股中。具体由各县(市、区)制定具体指导意见。三是分类设权。人口股,主要依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确认的社员来配置,依法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股份分红权益;非人口股的股权,仅享有股份分红权益。
    (下转第6版)绍兴市柯桥区平水新城农村产权交易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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