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议事会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相较于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村民代表大会,无论是其规格、级别还是起点、发展均有较大差距。但这个由下而上自发组建的组织,却正逐渐成为基层民主自治的新亮点。根据公开报道的数据统计,截至目前,该组织已覆盖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
胡大爷初试牛刀
当了一辈子农民,锄了一辈子地的四川省成都市籍田镇地平村胡大爷,因为人缘好,“退休”以后有了一个听起来颇为“高大上”的新身份——村民议事会成员,负责在村里“议政”。大到修建土木,小到设立菜园,但凡涉及到集体利益的事,胡大爷和其他议事会成员都会去村里各家串门,听取村民意见,再根据这些意见进行讨论,最后作出决策。
在地平村,像胡大爷这样的村民议事员还有二十几人。尽管没有任何报酬,很多事也难免陷于家长里短的琐碎之中,胡大爷却依然干得有滋有味。因为每个村民小组只有2个名额,而被推选为议事员的唯一条件便是在村里德高望重,村民信得过。所以,“议事员”不仅是一份志愿性的工作,更是一种对人品的认可。胡大爷用“义不容辞”四个字来形容自己对这份工作的热忱:“我是站在村民一边,代表村民反映问题和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据胡大爷介绍,每个议事员负责固定联系一定数量的村民,向他们发放联系卡,卡上印有议事会成员姓名、联系电话等。平日,议事员们会向村民了解情况、征集议题;在每次会前,还要根据议题内容收集村民意见。
在“地平新家园”的规划建设中,村民议事会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从选择房屋设计方案、招标建筑商到选物业公司,村民议事会全程参与了讨论,事无巨细。“建新村的全过程都有人监督,议事员们生怕质量有问题,成天在工地上跑来跑去”,胡大爷说,“不然没法向村民交代。”
如何合理分配村民共有资产,一向是农村工作中的难点。依山而建的“地平新家园”,房屋位置、面积大小差别很大。如果由村里硬性分配,势必难以规避村民和村民之间、村民和村委会之间的矛盾。在房屋分配问题上,村民议事会在征求了村民意见后,决定抓阄分配:首先由每个村民小组抓取住房区域,再在小组内部继续抓阄分房。这个土办法,成效不错,没有一户村民闹事。
成都首发配套文件
作为基层民主自治新模式的试点,地平村的村民议事会切实化解了不少既涉及村民切身利益又十分棘手的问题,让百姓和村“两委”班子都尝到了甜头。
2007年6月,成都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08年,成都在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遇阻,决定鼓励一些区县自行探索村级治理的新机制。由此,村民议事会在双流、邛崃、彭州等地农村应运而生,至2009年已普及至成都所有的村和涉农社区。
2010年3月,在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后,成都开全国之先河,向下辖3343个村(社区)下达四个配套文件,分别用于规范村民议事会的组织规则,明确议事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对议事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方式进行规范。
文件规定,每个村的村民议事会成员不得少于21个人,10名以上村民联名即可提出议题。文件还要求,村党组织不得无故拖延议题审查,避免以“议题暂时不具备实施条件”为由垄断议题。为了防止村组干部权力垄断,文件要求村组干部不超过议事会成员总数的一半。
各地发展良莠不齐
成都市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调研者之一、中国社科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陈红太提供了一组相关数据:村民议事会制度在成都全面推广一年后(即2010年上半年),成都全市信访总量和集体上访、越级到省、市上访的数量同比下降了9.1%、16.4%、48.9%和32.1%。
据统计,截至目前,该组织已覆盖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然而4年过去,成都的特殊模式却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被广泛复制,一些地区的村民议事会在制度创新方面已遭遇瓶颈。
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均村乡上洽自然村已坚持了34年的村民议事会制度。不过,该村一名村干部坦言:“议事会不会定期举行,村里在议事代表的遴选方面也没有太多条文规定,只是沿袭了传统的乡村‘长老会’,并没有制度创新。”
针对村民议事会发展良莠不齐的问题,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王长江认为,正是因为规范程度不一,村民和村“两委”的意识层面存在差距,才导致村民议事会成熟度的参差。
待解的未知数
相较于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村民代表大会,同样对涉及村民利益事务具有决定权功能的村民议事会多由地方自行试点、村里自发组织,略带山寨版的“自卑”。这两者之间会否有权限上的重叠?又如何界定二者之间的界限?
全程参与成都村民议事会试点、跟踪和配套文件制定的四川省社科院社会学所所长李羚解释称,在村内公共事务的决策上,二者确有功能重合,但在现有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村民议事会无法取代村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功能。
王长江说,从过去若干年的经验来看,村民自治最大的问题,就是一旦选出村委会,村委会掌握了很大权限,包括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村代会是否应该召开、何时召开。而村民议事会的出现恰好可以规避村代会一旦受到干扰所产生的“村委会一言堂”弊端。
在李羚看来,议事会更重要的作用是明确了村级自治三个主体的各自定位和分工,即村党支部负责领导、组织动员开展自治;弥补村民代表大会的村民议事会既对村内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具有决策权,也负责监督村委会;村委会则负责具体决策的执行。村民议事会不失为村民自治这个良好愿望的可行载体。
经过验证相对成熟的成都模式走到今天已是第五个年头。村民议事会制度会否在全国范围内逐步规范化?能否真正补足村代会的缺陷,而不是沦为第二个村代会?这些都还是未知数。
(摘自《南方都市报》 刘佳/文201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