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浙江畜牧兽医

如何申请家禽业紧急救助

省农财两厅出台实施意见

  □本报记者 程益新
  本报讯 5月4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家禽业紧急救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出台,就我省家禽业如何享受补助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说明。
  实施意见明确,对2014年2月1日前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祖代以上种禽场和地方品种资源保种场给予每只种禽50元(种鸽为每对50元)的生产维持性补助。补助经费由省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欠发达地区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他地区省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符合条件的祖代种禽场和地方品种资源保种场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请,填报《种禽生产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2014年3月7日的祖代种禽及保护地方品种的存栏量证明(以只为单位),地方品种只对保种群和选育核心群进行补贴,并需提供相应的保种选育档案。
  县(市、区)农业局初步审核,并编制《种禽生产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经当地农业、财政部门核查并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联合行文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实施意见特别鼓励屠宰加工企业收储压栏家禽。省财政对拥有日单班屠宰3万只以上家禽能力的大型禽产品加工企业,在3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收购本省压栏活禽并加工冷藏的禽产品,按实际冷藏时间给予每月每吨80元的补助,补助期最长6个月;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请,填报《大型禽产品加工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1)屠宰能力证明(含屠宰线产品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2)收购本省压栏活禽并加工入库、出库的明细;(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购入家禽所附的动物检疫合格证;(5)被收购的养殖场(户)签名(盖章)确认件。县(市、区)农业局初步审核后,编制《大型禽产品加工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经当地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核查并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于12月10日前以联合行文形式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各1份。
  实施意见强调,申报单位要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所有申请材料均应装订成册,一事一表,不得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一旦查实有虚报冒领财政补助资金的,取消该企业的补助资格,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支持项目。各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关,组织现场核查引种证明、保种选育档案、生产防疫记录、栏舍面积、屠宰能力、冷库容量、收购屠宰及出入库记录等,必要时请当地监察部门参与。各县(市、区)应设立专项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事项。省农业厅举报电话:0571-86992646,省财政厅举报电话:0571-87055626。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