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婚前获土地使用权,婚后建房

离婚时财产怎么分

  杨某与柴某登记结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二人婚后共同居住在一栋二层楼房,该楼房的土地使用权系柴某的父亲拆迁安置所得,杨某曾参与建房,现该楼房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柴某名下,而楼房的所有权证则载明归夫妻二人共有。经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该楼房总价值为90.2万元,其中建筑物价值19.5万元,土地价值70.7万元。近日,杨某认为该栋楼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分割。柴某则认为建筑物系共同财产,而土地使用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分析:本案中,涉讼土地使用权系被告柴某的父亲拆迁安置所得,并经析产确定由柴某享有,析产时原、被告尚未结婚。在土地与地上建筑物价值可分开评估的情况下,该土地使用权应认定为被告柴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我国《物权法》第146条、147条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时须一并处分。这就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房地一体原则。而本案之所以对房和地分别处理,主要是结合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时间、来源以及双方的投资情况综合考虑。
  本案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是原、被告双方的名字,且登记于原、被告婚后,而土地使用权则登记在被告名下,且登记于原、被告婚前。同时,该土地使用权系被告柴某的父亲拆迁安置所得,并经家庭析产后归于柴某名下。杨某虽参与建房并投入部分资金,但这并不能当然改变该土地使用权的归属。
  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房地一体原则的区别适用,是基于案件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也体现了现行婚姻立法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在夫妻财产界定及分割时,房地一体原则如果一概适用,极易造成一方假借结婚之名从另一方获取不当利益。同时,从目前的房地产市场来看,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增值较快,空间较大,而建筑物本身的升值空间有限,增幅较慢,甚至有可能会贬值,如果简单将二者予以财产混同,势必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贾玉仙 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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