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村民刘某与前夫朱某因性格不合离婚,当时达成协议,儿子由刘某抚养,前夫朱某每月付儿子抚养费300元,直到儿子18岁。离婚后,朱某均按月支付抚养费。但近日刘某与朱某的儿子患上了鼻炎等疾病需要治疗,加上上学及托管等实际生活费用逐渐增加,300元的抚养费已远远不够。而前夫朱某系某单位职工,有固定工作,2012年收入为65108元。于是,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增加抚养费。
说法:本案中,刘某儿子因患病、上学及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每月300元抚养费数额,且朱某系单位职工,具有一定给付能力。因此,刘某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子为原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按照朱某2012年总收入65108元计算,其月平均收入5425.67元,综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实际生活水平,按照1100元/月的抚养费标准给付比较合适。 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