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开垦荒山是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0年,某村80多亩耕地因修公路被征用,该村村民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村委会主任张某遂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开垦荒山变土地,种植蘑菇等经济作物,开垦荒山的资金由村民集资,并承包给村民江某等3人先开垦出土地20亩。江某等人花费近1万元,租了推土机、铲车等设备,并雇20多人对11亩荒山进行了先期开垦,其中多数地方是裸露的岩石,这片被垦荒山原只长有10多棵松树及40棵果树,其余是零星的杂草。当江某等3人组织的人员开垦成土地时,当地林业公安机关认为,他们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将江某等3人和村委会主任张某刑事拘留。之后,当地检察机关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江某、张某等4人逮捕并提起公诉。
  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江某等4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证据不足,因而判决其不构成犯罪。
  首先,要认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客观方面必须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犯罪对象必须是耕地、林地或者草原等农用地,如果是属于荒地、荒滩,即使非法占用、毁坏,也不构成本罪。二是非法占用并改变其用途,且难以变回原来的状态,如果没有改变用途,如种蔬菜的耕地被非法占用后还是用于种蔬菜就不构成本罪;或者虽然改变了用途,但毁坏并不严重,比较容易恢复原来状态的,也不构成本罪,如将草原作为临时停车场地,车开走后对草木的生长并不造成严重影响,也不构成本罪。三是非法占用并毁坏土地“数量较大”,就林地来说,根据司法解释是“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本案中,张某、江某等4人占用的究竟是林地还是荒地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虽然从公诉方提供的林业部门的规划图上看属于林地,但土地的性质并不能完全以图纸为准,而是要根据它的实际状况来看。虽然有关部门并没有对如何区分林地和荒地做出明确规定,如多大土地面积上有多少棵树即为林地,但一般来说,地表大量岩石裸露,树木稀少,杂草丛生,应当被认定为荒地。
  其次,要认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主观方面必须表现为行为人明知道是耕地、林地或者草原等农用地,仍然去占用并改变其用途或加以毁坏。本案中张某、江某等4人主观上并不认为自己开垦的是林地,而是作为荒山开垦的,因此不具有犯罪的故意。同时,这一开垦行为是村里集体决定的,他们只是执行集体决定,且情节并不严重,不应认定为犯罪。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江某等4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周玉文 徐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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