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哄抢,并非法不责众

  近日,一辆货车为避让突然横穿公路的行人而侧翻在路边,满载的食品撒落一地。目击者刘某当即对食品蠢蠢欲动,但苦于人手不够遂转身去叫村民。随着村民越聚越多,人群骚动越来越大,刘某再也忍不住叫道“下去抢东西”。因有货主、司机呵斥,围观村民有所顾忌。但刘某却一边继续高喊“拿啊,怕什么?”一边带头跳下去翻捡自己需要的食品。56名村民随即一拥而下。仅仅过了一个小时,35万元的食品便被疯抢一空。直到被判处刑罚,刘某仍一脸迷惑:不是说法不责众吗?又不是我一个人捡的,怎么偏偏要我担责?
  说法:刘某构成了聚众哄抢罪。该罪是指聚集多人,公然哄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刘某的行为与之吻合:一方面,刘某属于首要分子。即在整个哄抢活动中起着鼓励、煽动、倡议作用;另一方面,刘某已聚集公然哄抢。即叫来众人,当着货主、司机等所有者、保管者、守护者的面,公然将食品抢走;再一方面,本案涉及金额巨大。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将聚众哄抢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确定为“数额较大”,价值5万元以上的则属“数额巨大”,而本案财物价值高达35万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即其他参与哄抢的村民亦难辞其咎。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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