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王老汉有两个儿子,均已结婚成家。王老汉早年做过木匠和泥瓦匠,积攒了7万元存款。2006年初老伴去世后,大儿子王胜主动请父亲与他们一起生活。同年8月,王老汉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自己百年之后,7万元存款中3万元由次子王利继承,4万元余款及物品全部由大儿子继承。公证遗嘱订立不久,王老汉突患中风并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起初,王胜夫妇还能精心照顾,可时间一长,就逐渐厌烦起来。于是,王利便将父亲接到自己家里照料日常起居。2012年5月,王老汉觉得起初订立的遗嘱不妥当,于是重新自书了一份遗嘱,写明死后其存款中的5万元归王利所有,其他2万元存款及物品归王胜继承。近日,王老汉病逝。在清理遗产过程中,两个儿子各执一份遗嘱,为分割遗产闹到法院。
分析:法院判决按公证遗嘱内容对王老汉的遗产进行分割。为什么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呢?首先,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其次,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再次,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公证员既是公证人,又是现场见证人,还可以是立遗嘱人的代书人和遗嘱的保管人,可以确保遗嘱机密,从而使遗嘱确定的内容得到及时、公正地履行。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王老汉后立的自书遗嘱,并不能撤销、变更之前的公证遗嘱。张兆利 王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