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给狗起人名构成侵权

  某村村民黄某与何某系邻居,因纠纷导致两家素来不和。2013年5月,黄某因病去世后,何某买了一只狗,取名“黄某”,与病逝的黄某名字相同,并在每次见到黄家的人时,何某故意唤其狗的名字,有意对死者进行侮辱。为此黄某家属多次上门交涉,让何某更改对该狗的称呼,但对方不予理睬。气愤之余,黄某的家属把何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更改对其狗的称呼,并向原告及其家人赔礼道歉。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两家素来交恶,被告在黄某去世后,故意给其宠物狗起了个与黄某相同的名字,是对死者姓名权的侵犯,属于恶意重名的侵权。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更改宠物狗的称呼,并对原告及其家人当庭进行口头形式的赔礼道歉。
  姓名权在性质上属于人格权,具有专有性、非财产性的特点。正因为如此,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我国民法对姓名权的行使做出了必要限制:1.任何人在从事重要法律行为时,都负有使用其在户籍上登记的正式姓名的义务;2.不得滥用姓名权,权利人有充分行使自己姓名权的自由,但是权利的行使和处分不应损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基于不正当目的而改名换姓、随意更改姓名造成权利义务关系混乱、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而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姓名、非法转让姓名等;3.自然人不得基于不正当目的而取与他人相同的名字,不得故意造成姓名权的冲突。如果故意对某物取与他人相同的称呼,如故意给自己豢养的狗等宠物取与某人相同的名字,此种行为构成侵权。 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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