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与赵某是同村村民,且都从事汽车运输业务。苗某有一手不错的修车技术,时常为村民修理汽车。今年3月16日,赵某找到苗某说自己的汽车轮胎、油箱等几个地方有点问题,请苗某帮忙修理一下。苗某表示今天要给一个工地送货,第二天再修理。但因赵某第二天一早有长途运输业务,着急用车,就和苗某商议由自己代替苗某去送货,而苗某则在家给赵某修车。之后,苗某在修车过程中,右手无名指被修车工具夹了一下,经医院诊断为右手无名指指端粉碎性骨折,为此,苗某花去医疗费2700余元。
苗某要求赵某赔偿自己因帮忙修车造成的损失2700余元。而赵某认为,苗某给自己修车不属于帮工而是换工,不同意赔偿。双方协商不成,苗某将赵某告上法院。
分析:这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苗某在给被告赵某修理汽车过程中导致右手无名指指端粉碎性骨折,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苗某的这一损害究竟是在帮工过程中还是在换工过程中造成的?帮工和换工在我国农村是很常见的助人和互助行为。所谓帮工,是一方为另一方自愿无偿地提供劳务,被帮者因此受益且无需付出任何代价的行为。所谓换工,则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而另一方也为对方提供一定的劳务的行为,即劳务交换行为,双方都受益也都要付出代价。
对于帮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有明确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对换工行为,法律则没有直接规定。
本案中,苗某为赵某修理汽车,而赵某为苗某开车送货,显然不符合帮工的特点,可以认定为是一种特殊的或者说不典型的承揽合同,苗某按照赵某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完成修理汽车的工作,向赵某交付修理好的汽车,而赵某则是以为苗某开车送货为代价,这个代价也相当于支付给苗某的报酬。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中其自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是不能要求定作人承担责任的。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苗某的诉讼请求。
周玉文 王超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