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论坛

科学培育家庭农场

  □赵兴泉
  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相对于国外农业经营中的一项普遍制度安排而言,在国内则是当下推进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一个崭新课题。从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到今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家庭农场已成为各界热议和关注的一个焦点。怎么认识家庭农场、如何培育家庭农场,这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准确把握家庭农场的科学内涵
  家庭农场(family farm)这一称谓是个舶来品,但家庭经营一直是国内外农业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坚持家庭经营为基础是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做法。家庭农场作为国外农业家庭经营的普遍实现形式,在国内也是方兴未艾,认识其科学内涵,既要从一般特性分析入手,又要切合我国农业发展实际。具体可以从五个方面来把握:
  (一)主体的家庭性。农场的经营主体以家庭为单位,从业人员以家庭成员劳动力为主体,区别于国有农场、工商资本投资农场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生产经营劳动者与收益剩余获取者高度一致。家庭成员劳动力,可以是户籍意义上的核心家庭成员,也可以是血亲或姻亲关系的大家庭成员;家庭农场不排斥雇工,但雇工一般不超过家庭务农劳动力数,主要是在农忙时季节性雇工。适应户籍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家庭”既可以是农业户籍的家庭,也可以是非农户籍的家庭。
  (二)生产的专业性。区别于自给自足或半自给自足、小而全的传统家庭承包小农户,家庭农场从事生产性农业,采取一业为主或一业为主、种养结合型的农业生产模式,以生产商品化农产品为目的,采用标准化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区别于兼业化的普通农民,家庭从业成员专职从事农场生产经营,且在较长时期内具有稳定性,其劳动收入主要来自农场经营收入,是新时期职业农民的主要构成部分。
  (三)规模的适度性。称之为“农场”,需要以一定规模的经营对象为前提,但并非规模“大的就是力量”或“小的就是美的”。结合我国农业资源禀赋和发展实际,家庭农场要坚持规模的适度性,实现两方面的匹配:即经营规模要与家庭劳动力数量(包括质量)相匹配,使家庭劳动力既能充分发挥生产潜力、又能避免劳动对象的低效利用;要与能取得相对较为体面的收入相匹配,即从业家庭成员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能接近、达到或超过城市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
  (四)经营的高效性。家庭农场具有一定资本投入,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良好,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能彰显家庭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和提升的绩效,农业生产效率较高。具体体现在资源利用率、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较高,能生产出又好又多的农产品,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经济的法人性。家庭农场必须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具体可以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设立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或者公司。区别于未注册登记的自然人或农村家庭承包户,经登记后的家庭农场有场所、有营业执照、有税务发票、进行会计核算、可以注册品牌或有可使用的品牌,是具备法人性质的市场经济组织,具有相对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诚信度。
二、科学分析培育家庭农场的基本条件
  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根据人多地少的客观实际,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既不能“硬作为”也不能“不作为”或“慢作为”,要认清条件、顺势而为。
(一)需具备土地适度集聚的条件。即具有较高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水平,农业劳动力向二、三产业非农转移程度较高,在家庭承包制下的一家一户流转出承包土地成为可能,这是首要条件。否则,发展家庭农场就没有集聚土地、实现适度规模的基本前提,如果“硬作为”则会出现“农场驱赶农民”的现象。而具备了这一条件时“不作为”,农业家庭经营就会出现“有地无人种、有人无地种”现象,极大降低农业生产效率。(二)需要有良好的财产权利保障。在家庭承包制下,推进土地流转是发展家庭农场的基本路径,其前提是土地产权的清晰界定和有效保障,包括农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保障和流转后土地经营使用权的保障,两者缺一不可。没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保障,农民就不愿意也不敢流出土地,以避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损或丧失;没有流转后土地经营权的保障,土地流入主体——家庭农场就难以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生产经营就没有可持续性。(三)需具有一定科技装备的支撑。小规模普通农户引入现代物质技术装备等资源要素既缺乏经济实力、也没有规模经济支撑,因而其缺乏引入现代物质资源要素的能动性;而在物质装备匮乏、科技落后的条件下,无论是普通农户还是家庭农场等其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均无提高现代物质技术装备的环境支撑。因此,从事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在其内部有主动性、积极性引进现代物质技术装备的同时,也需要外部存在或供应与之相适用的物质技术装备,否则难以有效发挥劳动和土地的生产潜能。(四)需有相应的社会化服务配套。农业现代化的实践表明,生产的专业化与服务的社会化相辅相成,是一对共生关系。如果缺乏社会化服务的支撑,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的家庭农场就会依旧走在传统小农“全过程封闭式自我服务”的老路上,没有精力和能力扩大经营规模,即使是扩大了规模,也只能是粗放式经营,专业化生产难以深入、有效开展。因此,培育发展家庭农场需有相应的社会化服务配套。
三、多措并举推进家庭农场创新发展
  在把握家庭农场科学内涵和分析发展条件的基础上,就要在创造条件、运用条件、转化条件上下功夫。结合浙江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和农业人口非农转移水平相对较高的实际,重点要在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在多途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上下功夫。一是要按照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保护的要求,加快推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全面推开,明确将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关系继续保持下去并长久不变,充分保障承包人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流转、收益及征收补偿权。二是要创新和规范引导土地流转,鼓励和引导采用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整村整组整畈集中连片集中流转,提高土地流转质量;依法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提高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率,规范合同内容,确保真实反映流转双方意愿、提高合同的可履约性和权威性。三是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促进机制。对流出方农户,要探索和推广与失地农民相类同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流入土地的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主体,要推广颁发流转后土地经营权证书,并建立相应的抵押贷款制度;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有效降低和化解土地流转风险。
  (二)在多类型引导创办家庭农场上下功夫。按照家庭农场主的不同来源,坚持农民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则进行多类型的培育和创办。第一类是已具备较好基础的专业种养大户,对符合条件的,要积极引导其进行工商登记,成为家庭农场,帮助和推动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第二类是有志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农村能人和其他较高素质人员,包括大学毕业生,要围绕“米袋子”、“菜篮子”、特色产业发展,积极为其创造经营项目寻找和土地流入等条件,服务和促进其创办家庭农场。第三类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社员,可引导其登记注册设立家庭农场。其中,对于以单个或少数几个社员为主、其他社员挂名式的小型或非运转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为家庭农场后,合作社可依法解散并注销
(必须先清算后注销,对曾获得财政支持的,必须做好政府支持项目资产的处置工作),并引导这些家庭农场自愿加入当地相应同类型产业的合作社;对于运行较为规范合作社中的社员,注册登记设立家庭农场后,要将其社员的自然人身份转换为家庭农场法人身份。第四类是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合作农场(包括村集体统一管理的规模经营土地),实行承包制经营的,可引导符合条件的承包经营者注册登记为家庭农场。在培育创办家庭农场中,组织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着力提高家庭农场的组织化水平。
  (三)在多元化构建新型服务体系上下功夫。坚持主体多元化、服务专业化、运行市场化方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家庭农场发展的服务支撑。一是多元化培育服务组织。完善公益性服务网络和功能,提升合作型服务组织能力,促进市场化服务组织发育,推动非盈利性、盈利性、盈利性与非盈利性相结合的多类型服务组织共同发展。二是多层面建设服务设施。按照整合平台、一体推进的思路,围绕产业链来建设服务设施,产前环节重点放在有利于农民素质提高的培训教育设施、有利于产业链价值实现的信息服务设施、有利于种子种业发展的服务设施等方面;产中环节重点放在作业服务、农产品质量控制、动物诊疗、饲料配送、农业设施化改造等方面;产后环节重点放在营销平台搭建、物流配送设施建设等方面。三是多领域拓展服务范围。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加强金融信贷、动产抵押服务。四是要多方位创新服务机制。有效刺激服务需求,创新服务供需对接机制,总结和推广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服务模式。(四)在多层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上下功夫。“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从农业生产经济组织来看,正是家庭农场和在此基础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使得发达国家实现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因此,要充分认识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坚持在培育支持家庭农场中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培育家庭农场,要在新增农业补贴、土地流转、项目扶持、奖励补助、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家庭农场倾斜性政策。一是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享受的支持政策,家庭农场都能应享尽享,如农业用地、用电、农机购置、税费减免等各项惠农措施。二是创设家庭农场专项财政扶持资金,推进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支持示范性家庭农场开展园区建设、设施化改造、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优质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三是要创新农业保险、金融信贷等政策,鼓励涉农金融部门开展对家庭农场的授信,允许家庭农场用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权甚至动产、不动产进行抵押,拓展对家庭农场的保险范围,增加政策性保险支持,提高保险赔付比率,建立健全家庭农场金融信贷、农业保险制度。四是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人才的培养。政府主导组织实施家庭农场培训工程,着力提高农场主及成员的文化素质、技术素养、经营管理能力,推动造就一批具有“企业家精神”和“职业劳动者技能”的家庭农场主。
  作者系浙江省农业厅副厅长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