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次中国茶业博览会暨拍卖交易会上,主办方组织召开的中国茶叶国际贸易方式创新高峰论坛,吸引了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会长周国富,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副司长张蜀东,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副会长杨胜军,我国茶叶拍卖研究专家、浙江农林大学教授苏祝成等领导、专家共聚一堂,共同探讨茶叶贸易可持续发展的思路和路径,为扩大茶界合作,协同打造茶叶拍卖交易服务平台献计献策。今天本报摘要刊登该论坛内容,以飨读者。
中国茶叶贸易方式创新之路
——中国茶叶国际贸易方式创新高峰论坛内容摘要
中国茶叶拍卖交易任重道远
全国政协常委、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会长周国富说,目前中国茶叶拍卖交易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譬如,如何兼顾各方利益,统一茶界茶企茶人的思想认识,加快实现由传统交易理念和方式向拍卖交易理念和方式的转变;如何把学习借鉴世界各主要产茶国的有益经验与我国具体国情紧密结合起来,加快探索完善体现国际化特征、符合产业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拍卖交易方式;如何有效解决拍卖交易强调的规模化、组织化要求与我国茶产业“低小散”现状的矛盾,加快扩大入市面和保证成交量;如何解决规则标准不健全与履行市场管理服务职能的矛盾,确保拍卖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加快推进拍卖市场交易活动与交易行为的规范有序;如何构建对接与世界各主要茶叶拍卖市场的渠道平台,积极融入全球茶业大市场,加快在国际茶叶贸易中植入中国元素、体现中国文化、形成中国指数、发出中国声音、赢得中国尊严,等等。
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不可能仅凭中国茶叶拍卖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一己之力,而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为此他建议:要大力宣传拍卖交易方式创新重要意义,不断巩固推动中国茶叶交易方式加快转变的理念和共识。要始终坚持因地制宜、开拓创新,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茶叶拍卖交易制度体系。要积极运用拍卖交易方式创新的最新成果,努力促进中国茶业生产方式、组织方式、品牌质量的转型提升。要广泛动员茶界茶企茶人共同参与,形成推进中国茶业科学发展的强大合力。
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把支持茶叶拍卖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作为全局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梳理相关法规政策,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措施,妥善解决发展建设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履行好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职能。有关社团组织和涉茶机构要主动围绕茶叶拍卖交易市场建设中的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开展相关调查研究,积极为各级党委、政府和中国茶叶拍卖交易服务有限公司科学决策献计献策;主动参与和协助做好宣传推广、资料收集、信息汇总、市场分析、标准制定等工作。有关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要积极借助茶叶拍卖交易平台,研究前沿课题,开展科技研发合作,推动茶叶生产、加工、利用和产品的研发创新,协助制订茶叶生产标准和种植规范,培育茶叶科研创新人才队伍,围绕生产、加工、商务等环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努力为推进中国茶业科学发展提供技术、人才、智力支撑。
(下转C2版)
(上接C1版)
中国茶叶拍卖交易的路径选择
拍卖交易具有发现真实价格、提高流通效率、节约流通费用和减少流通损耗等优点。我国茶叶拍卖研究专家、浙江农林大学教授苏祝成认为,在当今世界五大产茶国印度、中国、斯里兰卡、肯尼亚、印尼中,斯里兰卡有近90%的出口茶叶在科隆坡拍卖市场成交,肯尼亚有70%的茶叶通过蒙巴萨拍卖中心出口,印度有将近65%的茶叶在加尔各答等拍卖市场交易。世界茶叶大宗交易的重心从消费国转向生产国,是当前国际茶叶贸易的一个趋势。
苏祝成说,中国建立茶叶出口拍卖制度具备产业优势明显、制度环境正在改善、市场竞争结构逐步优化等条件。相比拍卖的硬件设施建设,市场环境的构建更应先行。拍卖交易作为一种市场交易方式和价格形成机制,其优势能否发挥,依赖于政策的设计、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程度、农产品流通体系是否合理、物流专业化的发展状况等诸多因素。另外,拍卖交易的过程亦是有成本的,如道德风险、价格串通合谋和经纪人成本等。所有这些,一方面需要对拍卖交易环境进行一些制度性改革和重构,来降低交易制度变迁成本;另一方面需要交易规则的系统性设计,提高交易效率。
公共政策的支持。拍卖交易是我国现有出口交易模式的转型,这种转型不是个体微观行为可以完成的,需要宏观政策的支持。从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来看,只有当制度创新能给交易各方带来交易费用节约或者降低交易不确定性时,新的市场交易方式才有其变迁的意义。就整体市场或产业而言,交易制度变迁可能反映交易成本不断降低和交易效率不断提高的过程。然而,就交易个体而言,交易制度的更替是利益结构调整。从个体的利益来看,交易制度创新和更替可能会遇到阻力,对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尤其如此。我国茶叶拍卖交易有着强制性变迁特征,存在着很多前置的社会成本,这些成本应由公共来支付。
“唯一性”流通渠道的顶层设计。流通渠道的相对唯一性是目前茶叶拍卖交易有效实施的前提。根据现有的一些实证研究,拍卖是一种卖方相对控制的交易方式,大宗商品的拍卖交易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商品的价格。这对我国茶产业的意义不言自明。然而,由于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的非完全一致性,拍卖交易方式难以得到所有市场主体的支持。从目前实际市场境况来看,最大难度是如何吸引茶叶出口商和进口商进场交易,尤其是茶叶进口商。所以,要有效建立茶叶出口拍卖模式,在政策层面上必须进行拍卖交易“唯一性”和“排它性”的顶层设计。当然,从长远来看,如何长期维持拍卖价格不高于同品种市场对手的交易价格,是拍卖交易可持续生存的决定性因素。“茶号”制度的改革。国际茶叶拍卖市场以红茶为主,产品生产周期较短。相比,我国出口的大宗绿茶需经初、精制加工过程,而且这些环节又分属不同市场主体,因此,产品生产周期长,产业链运行成本高。20世纪50年代我国实施的“茶号”分级制,解决了因地区差异引起的品质繁杂问题,保证了出口茶叶质量的一致性。国家垄断经营时期,“茶号”制度在我国享有出口定价权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作用。然而,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外商来样贸易已占主导,原先“茶号”制度逐渐“失灵”。另外,初精制的分离亦会增加技术性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因此,有必要从产业中观角度,重新审视原先的“茶号”制度,旨在简化出口茶叶分类花色和精制加工工艺,引导初、精制加工的整合,降低出口茶叶的经营成本。
小规模业主“入市”方式的创新。产业组织的小规模化是我国当前市场结构的主要特征,原产地非拼配茶的生产尤其如此。较小规模的主体无法承担拍卖市场的送样、代理费和压价风险等问题。在提高组织化程度和解决小规模经营业主的“入市”方面,不同国家有各自的制度安排。多元化的横向或纵向合作组织应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主要“入市”模式,政策上应鼓励探索各种有效的合作模式。日本的农协合作组织和斯里兰卡的原料集中加工及其纵向契约化分成,对我们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稀缺性茶叶“买断式”拍卖的尝试。目前,我国大宗茶叶的拍卖尚缺乏经验,迫切需要一些实践的积累。鉴于目前市场状况,对有资源稀缺性的茶园及其产品进行“买断”和联合拍卖,可能是一项容易实施的有效尝试。日本一些农协对稀缺性农产品买卖有硬性规定,即成员农户必须将其农产品出货给自己所属农协开办的市场,不允许向其它农协开办的市场出货,而且必须采用拍卖和招标方式,只有在法律允许的特定情况下,方可采用对手交易(议价)形式。
拍卖交易手段和模式的创新。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和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网上在线拍卖已有许多雏形,并凸显一些优势。实际上,拍卖机制的绩效比较与最优拍卖机制设计问题正成为当下拍卖理论中最为活跃的实验研究领域。针对已有几百年传统的茶叶拍卖方式,是否应融合新的技术手段和尝试新的拍卖交易模式,是当下茶叶拍卖交易市场建设中值得研究的课题。
本报记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