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3版:农机化

农机报废:财政有补贴

  □本报记者 俞廷尚 通讯员 苗承舟
  近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与省商务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同步启动实施2013年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省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工作。据了解,中央报废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同步进行,省财政初步安排了750万元报废补偿资金,用于对报废老旧拖拉机的补偿。
  这两项政策在实施中将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便捷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加快淘汰和升级换代,以提高农业机械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保障安全生产,促进节能减排。
  政策还明确规定了补贴对象的条件、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见链接)。中央报废补贴:凡本省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个人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机主所有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本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按规定报废旧机并换购新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可申请享受中央报废补贴。
  省级报废补偿:凡机主所有的拖拉机,在本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可申请享受省级报废补偿。申请中央报废补贴的拖拉机机主可同时申请享受省级报废补偿。
  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已达到报废条件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可凭村和乡镇政府权属证明申请报废补贴。
  中央报废补贴包括报废、购机和补贴三个程序,省级报废补偿程序包括报废和补贴两个程序。根据规定,报废一台旧机,可以获得优先申请更新一台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购机补贴资格。补贴资金将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号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
  政策要求各地农机、财政、商务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优化补贴程序,加快资金结算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率。各地要以乡镇、村为单位,建立健全机具台账,按规定分别建立中央报废补贴和省级报废补偿档案,将身份证明、回收证明、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购机凭证、公示材料等资料归入档案。各级农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管理,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点等单位从事农机回收拆解业务。鼓励回收单位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采取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农机所有人提供便捷的回收服务。
  同时,加强督导检查,严查伪造回收证明、冒领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农机回收单位未按规定回收拆解、违规出售报废农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办理回收证明和承担农业机械回收拆解业务的资格,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
链接:
农机报废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
一、中央报废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标准
(一)拖拉机机 型 类 别 补贴额(元)手扶拖拉机 皮带传动 500
直联传动 800
轮式拖拉机 20马力以下   100020-50马力(含) 250050-80马力(含) 500080-100马力(含) 8000100马力以上 11000
履带拖拉机   10000(二)联合收割机
机 型 类 别 补贴额(元)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喂入量0.5-1千克/秒(含) 3000喂入量1-3千克/秒(含) 5000喂入量3-4千克/秒(含) 7000喂入量4千克/秒以上 10000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3行,35马力(含)以上 6000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16000
二、省级报废补偿机具种类和标准
(一)拖拉机报废按照拖拉机种类和发动机功率大小实行定额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14.7千瓦以下拖拉机1500元/台,14.7千瓦(含)以上拖拉机3500元/台。(二)补偿资金省与县(市、区)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欠发达地区补偿资金由省财政承担70%,县(市、区)财政承担30%;其他地区由省财政承担40%,县(市、区)财政承担60%。有条件的地区财政可再安排补偿资金,以加大更新淘汰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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