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天、水污染频现,保护环境已成为迫切的问题。其实,早在中国古代,人们已关注到人与环境的关系:舜帝时已出现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 春秋战国时期的秦国曾颁布有“环保法”——《田律》;战国时期的思想家荀子更提出了“环保治国”的政治理念……
古人如何重视环保?
战国时期思想家荀子提出“环保治国”理念
战国时期赵国著名思想家荀子,便提出了“环保治国”理念。《荀子》里曾专门谈及为王之道:“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大概意思是,在草木开花结果时,不能砍伐山林,不能践踏和破坏草木的生长。荀子将这种环保要求称为“圣王之制也”。
比荀子早约400年的齐国上卿(相当于如今国务院总理)管仲也是位环保专家。管仲在任时,根据春夏秋冬四个季节的不同环保要求,提出过环保“四禁”概念。据《管子杂篇·七臣七主》所记,其中“春禁”是:“无杀伐,无割大陵,倮大衍,伐大木,斩大山,行大火,诛大臣,收谷赋。”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春天不要杀伐,不开挖大丘陵,不焚烧大沼泽,不砍大树,不开凿大山,不放大火,不杀大臣,不征收谷赋。管仲这种环保观,不只提出了环保问题,还考虑到了民生。这种治国理念相当科学,齐国能成为“春秋五霸”之首,与此不无关系。
古代有专门的环保机构吗?
舜帝时出现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虞
中国古人的“环保治国”理念,即便在今天也不过时。那么,古代有现代这样专门的环保机构吗?从史书记载来看,世界上最早的“环境保护部”就诞生在中国。
据清黄本骥编纂的《历代职官表》记载,中国古代早期的环保部叫虞,虞,既是机构名,又是官衔,其很大一部分职能与今天的环保部相同,但所管理的范围更大,山、林、川、泽的保护与治理,都是“虞”的职责。
在上古传说中的“五帝时代”,由于生存条件原始,人们对大自然的依赖程度很大。相应的,也更注意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司马迁《史记》开篇第一卷《五帝本纪》中,便记述了舜的事迹。
舜即位后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根据当时的需要,分设九官。这九官,相当于现在中央的九个部委,分别有正、副长官22人,这些部门的长官由各部落首领集体商讨并公开推举。
舜所设九部委中就有环保部——虞。虞的编制不小,第一任虞官名叫伯益。关于伯益就任,还有段故事。当时,舜征求各部落首领意见,问谁能帮他掌管山林、川泽、草木、鸟兽,大家一致推荐了伯益。但伯益开始并不愿接受这个“环保部长”,希望把此职位让给朱、虎、熊、罴等人。舜也干脆,当即表示让他们与伯益一起来负责“环保部”,伯益这才当了舜的“环保部部长”,朱、虎、熊、罴4人任“环保部副部长”。
有学者认为,舜所设的虞,应是世界上最早的“环保部”,伯益是最早的“环保部长”。
古人如何搞环保?
夏禹颁令春季“山禁”夏季“休渔”
中国古代的环保立法,可以追溯到上古夏代大禹执政时期。《逸周书·大聚篇》记载,大禹在任时曾颁发了一条禁令:“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纲罟,以成鱼鳖之长。”
从“禹禁”中可以知道,当时春季实行“山禁”,夏季实行“休渔”,这对保护环境,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虽然禁令的本意并非出于环保,而是考虑物产,但仍可以看作是中国最早的环保禁令。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秦国出台了真正意义的“环保条款”。
秦国的“环保条款”被发现于1975年12月。当时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秦墓中,出土了一批秦简,其中一部分竹简上记录的是秦国的法律,后整理出了《秦律十八种》。“环保条款”记录在其中的《田律》上,这部法律因此被看成是中国最早的“环保法”。
《田律》中,除了前代规定的春季不准乱砍乱伐外,还有多条环保规定。其中有两条很新鲜,一是,规定不得堵塞河道,即所谓“雍堤水”;二是,不是夏季不准焚烧草木灰当肥料,即所谓“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特别是“毋敢夜草为灰”这一条,对保护大气很有作用,可以避免大气污染,减少雾霾天气。
在南北朝时期,还出现了“禁烧”保护草原和地表植被的规定。《北齐书·文宣帝纪》记载,北齐天保九年(公元558年)春,当时的皇帝高洋曾下诏:“限仲冬一月燎原,不得他时行火,损昆虫草木”,只能在规定的冬季一个月内烧荒,其他季节一律禁止。
古代如何处罚不环保行为?
唐宋两代随便烧荒者“笞五十”
在古代,如果有不环保的行为或违反环保法的,都要受到处罚。西周时期周文王的“伐崇令”规定“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意思是,如果有人敢不遵从禁令,一律处死,且不得说情赦免。
齐国的惩治条款比“伐崇令”更为严厉。《管子·地数》中说:“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即破坏封山行为是死罪,不得赦免;有违犯禁令的,左脚踏进,砍掉左脚;右脚踏进,砍掉右脚……
进入封建社会后,历代对违反环保法者同样也不轻饶。如在唐、宋两代,随便烧荒者一旦被抓到,要被判处古代五刑中的笞刑——“笞五十”,即用鞭杖或竹板抽打屁股(臀)或背部50下;“伐毁树木”的,则以偷盗罪论处。
历代在保护水源方面的规定也很多,如唐宋法律上都有规定,“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
(摘自《北京晚报》 倪方六/文201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