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前夫将农房赠予外村前妻被判无效

农房不能对外流转

  案情:嘉兴农民杨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3月离婚。因双方婚后未建造房屋,故张某未分得住房。离婚后,张某户口旋即迁回了父母所在村。
  2011年年底,张某找到杨某,提出自己寄住在父母家中不是长久之计,夫妻一场,住房还是应当分一点的,以便自己落脚。协商后双方达成协议,杨某将其住房的一楼一底赠与张某,双方及杨某父母在赠与协议上签字确认。
  后来,杨某反悔,不同意将房屋赠与张某。2013年3月13日,张某将杨某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赠与合同所涉房屋一楼一底归自己所有。
  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并非杨某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杨某及其父母将涉案房屋一楼一底赠与张某,违反了农村土地房屋流转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经法院释明后,张某撤回了起诉。
  根据《物权法》第152、153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对宅基地及所建造房屋不享有自由流转权,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对外流转无效。
  本案中,张某并非杨某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受让涉案房屋。因此,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应属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张某不能据此主张物权。 侯立伟 高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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