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男方婚前给怀孕女方发“工资”

离婚时男方可要求返还吗

  孟男与孟女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并怀孕。同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并于次年4月生下一个儿子。孟女怀孕后在家休息,孟男付给孟女怀孕及产后休息期间的“工资”4万元。
  婚后,由于感情不和,2012年10月孟女向嘉兴秀洲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不成功,孟男同意离婚,但以父亲生病家庭困难为由,要求孟女返还婚前给付的“工资”4万元及其他彩礼。
  法院经审理,对孟男的要求未予支持。孟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了孟男的上诉。
  评析:男方家在婚前向女方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符合我国农村地区迎新嫁娶的惯例。孟男家给付的4万元“工资”与其他财物一样,都是以促成孟男和孟女的婚姻为目的,两者在性质上并无差异,均为向孟女给付的彩礼。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返还彩礼的条件须符合下列其中一种情形: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孟男有工资收入,能满足其基本生活开支,其父亲生病治疗,也不能证明其家庭生活困难,因此也不符合第三种情形。由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秀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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