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3日,李某与邻居张某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在争吵中,张某的腹部被李某顶压。当晚,张某因疼痛,被亲属送至乡卫生院诊治。
因未查出病因,乡卫生院将张某送至县中医院进行CT及透视检查,仍未查出病因,之后张某返回乡卫生院继续治疗后仍未好转,被亲属送至县人民医院,诊疗后发现张某回肠破裂,并已感染。
3月1日,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构成重伤。3月30日,张某死亡。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死亡与李某致伤行为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致伤行为参与度为40%;医疗机构检查手段运用不当,延误了最佳手术时机,医疗行为参与度为60%。案发后,经法院调解,李某亲属一次性赔偿张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8万元。此后,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评析: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仅造成被害人腹部受伤,对这种伤害的诊断治疗并不需要很高的医疗水平,一般县级医院都能进行,它不会必然引起感染和死亡,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也不会必然造成受害人的死亡。
本案中,经司法鉴定,医疗机构的不当诊治行为占其死亡因素的60%。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本身不具有足以造成死亡危害结果产生的效力,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因素。因此,不能按故意伤害致死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
本案被害人的伤害行为发生后,经过了乡卫生院、县中医院CT检查,未能检查出被害人回肠破裂,没有及时予以缝合,最终导致被害人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可见,医院不当诊治行为的失误(介入因素)是导致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在本案的因果关系中,虽然伤口是被告人直接造成的,但如果医院在救治被害人过程中没有失误,能够及时对被害人的伤口予以缝合,或许被害人就不会死亡。
因此,被告人李某仅对被害人的重伤结果负责。
魏建国 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