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浙江也由此成为全国首个以立法的方式推进用海域使用权证书直接办理项目建设手续的省。
《条例》主要创新点
《条例》在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基础上,根据《物权法》、《行政许可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要求,结合海域使用管理实践和立法调研中搜集的基层呼声,制定了不少全国首创的创新性条款。
★经营性用海的海域使用权都要通过招拍挂取得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者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条例实施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将成为海域使用权取得的重要方式,从而全面推进我省海域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海域使用权出让公开、公正、公平。之所以作出此项规定,一是为了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规定;二是近岸海域资源越来越稀缺,通过公开出让取得海域使用权更能体现公平的原则;三是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通过市场定价出让海域使用权更能保障国家权益;四是公开出让可以防止行政审批中的腐败行为。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
《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的海域使用项目,通过申请批准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后,均由县(市、区)政府登记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承担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具体工作,即实行海域使用权属地管理,从而落实了物权法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管理要求,方便了行政相对人,也有利于行政机关属地监管。
★进一步强化了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条例》第二章对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尤其是第七条要求明确的四项内容,强化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体现了民生优先的立法理念,对我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对海洋功能区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作了明确表述,彰显了海洋功能区划的法律地位。
★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可以办理建设、施工和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海项目依法需要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在全国率先规范了涉海建设项目的海域使用管理与规划、建设、房屋产权管理的衔接,对提高涉海项目的行政管理效率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各项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确定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补偿标准方法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补偿标准由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与海域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或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增强了可操作性,进一步保障了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强调了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的养殖海域使用权的保障。
★政府可以对区域成片开发建设项目实施整体围填海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批准的区域用海规划实施海域成片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区域用海规划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单位可以对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整体实施填海、围海工程”,较好地结合了我省海洋经济建设实际,对于区域成片开发建设使用海域的项目建设,可以进一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并有利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
★各部门联动共同加强海域使用管理
《条例》第五条规定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项目使用海域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征求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要求海洋主管部门制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时加强与投资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土地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的衔接,体现了涉及海域使用项目的综合管理要求,与省政府积极倡导的项目联合审批要求相一致。
★明确填海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程序和要求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填海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对如何换发没有具体规定。《条例》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对填海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出了具体规定,为换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规定公示、听证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将该海域的用途、范围、面积、相关图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毗邻该海域的乡(镇)、村公示,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单位和个人对海域使用申请有异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复核和听证结果应当作为审查材料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此条规定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了海域使用管理的公开公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我省海域使用管理现状
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综合管理,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和规范化制度,确保国家《海域法》确立的三项基本制度在我省的贯彻执行,有力地促进了我省海洋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得到严格执行。《海域法》确立的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是海域使用管理的基础依据。我省于2004年和2009年两次启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海域法》施行以来,我省严格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海域使用管理,认真落实《区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严格规范海域使用秩序。
海域权属管理制度得到依法实施。我省规范了海域使用权申请批准程序。稳步推进海域使用权公开出让。积极推行海域使用权抵押。逐步加强区域用海管理。积极探索开展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
海域有偿使用得到认真落实。我省早在2001年即制定了《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后又两次调整征收标准,全面明确了各类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管理要求;随后又制定了《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目前各类海域使用金已做到应收尽收。
海域使用管理配套制度逐步完善。我省先后制定修订了《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开发与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明确;发改、财政、海洋等部门也相继制定了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制度,有力保证了全省海域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系统初步建成。我省海域使用动态监管系统从2007年开始建设,到2009年基本建成,开始开展业务化监测工作,并进一步提升基层动态监管能力,开展海籍调查,加强地面监视监测,实现了海域使用管理由静态向动态转变,显著提高了管理部门管理与决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