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俞廷尚
本报讯 日前,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发布了《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修订)》,对农机产品申报、审定与目录调整等作出新规定,目录将每3年公布一次,并定期调整。
办法规定,列入《浙江省支持推广目录》的农机产品应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通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并获得部级或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列入目录的农机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
在目录申报与审定上,省农业厅将在每年9月15日前确定目录及调整的申报类别与品目,并发布受理申报公告。《浙江省支持推广目录》申报品目应是《国家支持推广目录》申报品目以外且浙江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产品。
申报品目内农机产品的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省农业厅提出申请。省农业厅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汇总,于每年11月20日前提出《浙江省支持推广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在11月底前对其进行综合审议并公示,12月底前正式发文公布。
目录公布后,生产企业可根据需要在其后2年申请调整。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等情形。
列入目录的产品,若在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存在严重隐患、在使用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亡事故或农机推广鉴定证书失效等情况,将被取消列入目录的资格。
该办法日前已正式施行,2006年印发的《浙江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浙农计发〔2006〕28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