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遭遇“一地两包”该如何维权

  案情:于某与所在村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约定将村南山荒坡共计20余亩山地由其承包,期限30年,承包费用共计6000元。协议签订后,于某花钱办理了合同公证,但没到县里登记,也没有领取承包经营权证。事隔一年后,村民高某出高价要承包该荒坡,村委会也认为当初与于某约定的承包费太低,便想增加承包费,于某不认可。之后村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将该荒坡高价承包给了高某。虽然高某与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合同没有办理公证,但到县里办理了登记,由县政府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高某与村委以“一地两包,由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说法要求于某退地。
  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了“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可见,法律对“一地两包”引发争议的案件,确定了3项处理原则:合同登记原则;合同生效在先原则;合法先占原则。而且,这3个原则是有先后顺序的,要依次适用。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引导并警示当事人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依法进行登记,以便及时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于某在与村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即便不办理公证,也是同样有效的。而高某与村里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虽没经过公证,但只要符合《合同法》关于订立合同的条件,同样是有效的,况且,法律并没有规定,公证合同优于未公证合同。因此,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确属于高某所有,但是,于某可以要求村里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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