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个湿地保护的专门法规——《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已于12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政府新闻办在杭州召开浙江湿地资源状况及保护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
这是我省湿地保护工作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从此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这部涉及面广、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有许多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一些规定富有创意
为了突出特色,《条例》在保证内容合法性的基础上,作出了一些富有创意的规定。如《条例》第6条规定,结合湿地资源现状和保护实际,省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由湿地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湿地保护委员会由省林业、建设、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承担;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条例》的这一规定在目前的地方立法中尚属首创,既妥善解决了有关管理部门职责交叉的问题,又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我省湿地保护工作的创新管理与特色。
亮点二:首创湿地保护名录
我省湿地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0.9%,目前有1个国际重要湿地、5个国家重要湿地、16个省级以上湿地公园和40个湿地保护区。其中,西溪湿地2009年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我省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制定了全国首创的湿地保护名录制。《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提出需要保护的湿地名录,报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省重要湿地名录、湿地保护名录并公布。首批名录将在《条例》施行1个月内公布。目前,90%的湿地名录已经明确,剩下的小部分名录正在申报和核实中。
亮点三:3种保护方式更显灵活性
由于保护区内湿地资源的多样性和特有性,以及每个保护对象的生态、进化过程都不一样,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对及时恢复被破坏的湿地生态功能具有积极作用。正因为如此,《条例》按实际情况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3种方式对湿地进行保护。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林业局在我省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实行的湿地保护与利用的有效方式。从我省实践看,与设立自然保护区相比,建立湿地公园更符合我省地域小、人口密集、土地利用强度大的实际,能较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为此,《条例》对设立湿地公园的条件、要求、材料、管理等均作了相应规定。在湿地保护小区上,《条例》有针对性地解决了零星、小块状分布的重要物种及典型的小生境等,解决了自然保护区没能保护到的问题,弥补了自然保护区的不足。保护小区作为一种有效的保护方式首次写入《条例》。
亮点四: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条例》充分考虑到湿地保护的实际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建立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因湿地保护和管理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作出妥善安排。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这是我省继建立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制度后的第二项生态补偿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有利于区域的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进步。 刘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