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工作时间抽烟被烧伤算工伤吗?

  案情:郑某于2009年8月进入某建材有限公司,在固化剂生产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11日、12日郑某各加班了3小时。2010年1月13日下午2时许,郑某在工作期间去卫生间方便后抽烟,不慎点燃他所穿的工作服,致其烧伤,后由建材公司派人将郑某送往医院治疗。
  2010年11月,郑某向区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郑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进入某建材有限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明确。郑某在工作期间去卫生间方便后抽烟不慎点燃衣服致烧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区人保局据此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区人保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分析:这是一起新类型的劳动工伤争议案件,本案争论的焦点是原告郑某在工作时间的抽烟行为是否属于必要的生理需要。《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虽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但是为了满足健康、必要的生理需要而受伤的,也可以理解为工作原因受伤。
  什么是劳动者必要的生理需求呢?法官认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吃饭、喝水、上厕所是必要的、合理的生活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本案原告作为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职工,在公司明令禁烟禁火的区域上完厕所点火抽烟,不属于满足必要的生理需求,其性质有别于在工作期间上厕所这一基本生理需要。
  因此,原告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所致,与工作亦无关联性,不应由用人单位替其故意违章被烧伤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被告区人保局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是合理和正确的。
王红萍 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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