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农民信箱

借钱时利息没有约定,将就低计算

温州统一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尺度

  非金融企业特定情形下的集资行为,法院该如何认定?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理清?民间借贷到底可以收多少利息?这些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一直都是难点。
  日前,温州市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这些问题统一了裁判尺度。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透露,今年1至7月,该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万多件,涉及标的额81.88亿元,收案数和去年一年的案件数基本持平,收案标的额是去年全年的1.52倍。
  案件多,标的大,难度也大。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发现了上述急需解决的问题。
  这份《意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亮相的。
  比如,企业在单位内部针对本单位职工集资,这种行为如何认定?《意见》认为,若这样的集资,确实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企业也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则认定这种借贷行为是有效的。
  又如,非金融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所需,向其他企业借款,且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这种资金调配行为,法院对其有效性也予以认定。
  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制度,对于掌握主流民间融资规模、利率及流向等情况,加强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促进民间融资的规范化、阳光化。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功能,引导融资主体特别是法人实体进行民间融资备案登记,《意见》明确将依法确认权利人提供的其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相关材料的证据效力。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也是一个头疼的问题。《意见》也专门细化了这块内容。打个比方,丈夫以个人名义借钱,之后发生借贷纠纷,债主要求夫妻俩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应该怎么认定?《意见》认为,处理这类纠纷应先排除两个前提,一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主和丈夫已明确约定这只是他的个人债务;二是或能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已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主知道这个约定。除此之外,法院一般会认定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意见》还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他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等,债主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保证责任等,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利息问题也一直引人关注。《意见》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另外,若债务履行完毕后,借款人提出之前支付的利息超过司法保护幅度,起诉债主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若债务尚未履行完毕,法院可依职权,对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4倍利率标准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已“超标”,超出部分将冲抵借款本金。
  又如,张三和李四发生借贷时,利息约定不明确,闹到法院后,张三说利息是10%,李四说是15%,这时法院该怎么认定?《意见》规定,这种情况将就低认定利息计算标准。
董忠波 汤婧婧 解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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