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有祖传房屋一栋,该房屋有两层,每层面积128平方米,还有房前150平方米和房后90平方米的两个院落。
最近,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拆迁人请评估事务所评估,但评估所仅对房子进行了评估,未对空地进行评估。因此,拆迁人不同意对空地进行补偿,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为此,拆迁人向城市拆迁办公室申请裁决。拆迁办公室裁决对院落、空地不予补偿。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院落、空地是否属拆迁补偿范围。
首先,对院落、空地进行补偿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中有对因公共利益或政府规划等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对院落、空地的补偿,但《条例》中“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规定中“等因素”应当涵盖院落、空地的因素。
其次,被拆迁人对合法使用的院落、空地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拥有使用权,在物权法中,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所以,在处理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时不应把两者捆绑在一起,简单地认为,虽然被拆迁人对院落、空地不享有所有权,但也予以补偿。
另外,有权利就应有救济,有损失就应有补偿,这是一条最基本的法律原则。既然法律赋予被拆迁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就应该对该权利的行使提供保障和救济,土地使用权受到侵害,应给予补偿。 喻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