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先“结婚”后领证离婚财产该咋分

  李萍和王建是同一村的村民,从小在一起长大。2002年,他们在村里举办了结婚仪式,婚后生活在一起。由于当时李萍只有18周岁,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所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直至2008年才补办了结婚证。前段时间,他们的感情出了问题,双方决定离婚,但就财产分割发生了分歧。李萍要求分割举办结婚仪式后所取得的全部财产,但王建则认为正式领取结婚证后取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之前取得的财产应归各自所有。那么,谁的说法是正确的?
  说法:王建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由此可知,男女双方补办结婚证后,婚姻效力有溯及力。也就是说,补办结婚证后的婚姻效力从双方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天起算。
  尽管他们是2008年补办结婚证的,但是他们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应该是2004年(女方法定婚龄为20周岁),因此,他们的婚姻效力应始于2004年。他们在2004年后取得财产,除《婚姻法》第18条规定属个人财产的情形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萍有权要求分割。对于2002年至2004年期间取得的财产,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一般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陶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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