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要闻

我省立法推动农业机械化

《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出台

  □本报记者 俞廷尚 通讯员 李鹏
  本报讯 日前,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该《条例》将正式施行。
  《条例》共分8章46条,从促进农机化发展的扶持措施、科研开发和推广、质量保障、安全管理、社会化服务等几个方面设定了权利义务规范。《条例》将近年来我省在促进农机化发展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机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立和固定,充分体现了浙江特色和亮点。
  《条例》明确规定,将农机购置补贴、作业补贴、高耗能农业机械提前更新淘汰的经济补偿、保险费补贴、实地安全检验、公益性科研开发与教育培训推广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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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发展中存在的农机用地难、农民融资难等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优先安排规模化育秧、粮食烘干以及大中型农业机械停放场(库棚)等项目所需用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农业机械抵押贷款、融资租赁业务,简化信贷手续。《条例》还明确提出建立农机农艺融合、农业机械缺陷产品召回公告、警农协作等机制,捋顺了促进农机科研开发和农机工业发展的职责分工。《条例》与省政府去年年底出台的《关于提升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意见》一起,构成了符合浙江特色的农业机械化促进与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是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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