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版:浙江畜牧兽医

新《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6月1日起实施

诸多亮点值得关注

  □本报记者 陈小平
  6月1日,新修订的《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正式实施。畜禽种业对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提升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畜禽养殖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正在着力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的我省来说,修订畜禽种业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种业对畜牧产业的支持力度恰逢其时、势在必行。新《办法》有哪些地方值得关注,记者请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处负责人为大家解读。
畜禽种业大省需要管理升级
  我省是全国畜禽种业大省,138个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我省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就有13个,约占10%,其中原产我省的有8个。2011年,我省畜禽种业产值达到35亿元。我省长毛兔产毛量、种蜂王浆产量、绍兴鸭产蛋量多年来一直保持世界领先水平,湖羊产羔率、獭兔皮张质量、种猪主要生产性能、奶牛和肉羊胚胎移植技术全国领先,为推进我省现代畜牧业持续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目前,我省有各类种畜禽场292个(孵坊和供精站除外),其中原种场8家,一级场(祖代)65家,二级场(父母代)219家,年可提供种猪31万头、家禽3.2亿只(不含种蛋)、种兔61万头、种羊2.4万头、种蜂8.7千只。各类种畜禽中,主导品种为生猪和家禽。292个种畜禽场中,各类种猪场73个,占总数的25%;种禽场156家,占总数的53.4%。
  我省生产的种畜禽除供应省内养殖场外,种猪销往全国20多个省份,绍兴鸭遍布全国,占全国蛋鸭饲养总量的50%左右,长毛兔已在全国16个省份定居,种蜂王被各省区广泛引用,湖羊引入新疆、甘肃、宁夏等西部地区。可以说,我省种畜禽为全国畜牧业发展也作出了重要贡献。
  现行《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是2005年3月15日省政府发布的。7年多来,该《办法》为促进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规范种畜禽行政许可行为,推进畜禽种业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畜牧法》、《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等一批国家法规规章的实施,该《办法》在诸多方面与上位法及相关规章不相适应,急需重新修订完善,这就有了今天的新《办法》。
新《办法》诸多亮点值得期待
  据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处处长任锦芳介绍,与原来《办法》相比,新《办法》在畜禽资源保护的主体、范围、形式等诸多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理念和举措,必将对促进我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加强种畜禽管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看点之一:明确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主体。原《办法》没有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职责要求,而新《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要求,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扶持种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使用,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种畜禽品种选育、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这一规定从法律意义上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中的主体地位及经费保障责任。
  看点之二:将原产本省的畜禽遗传资源全部纳入省级保护名录。农业部2006年2月公布的《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将我省金华猪、嵊县花猪、仙居鸡等地方品种资源纳入了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后来,我省公布了27个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含纳入国家名录的品种),但仍有部分地方畜禽品种资源如淳安花猪、中蜂等未纳入保护范围。新《办法》立足产业长远发展,将原产我省的畜禽遗传资源全部纳入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我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体系意义深远。
  看点之三:在全国首创了协议保种制度。我省从2005年开始率先在全国探索建立了协议保种制度,每年按照畜禽种苗工程项目实施要求,在下达项目实施方案同时,由省与相关项目承担企业签订保种协议,这样的探索和实践得到农业部的充分肯定。新《办法》正式将协议保种制度上升为地方规章加以确认,并规定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协议,对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基本特性、最小有效保护数量和群体结构、饲养管理方式、舍饲条件、保护措施及在保种单位和个人发生变化时的处理、违约责任等。协议保种制度的明确,是我省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制度上的重大改革与创新,是保障保种承担单位和个人有效落实保种措施的重要依据。
  看点之四:首次强调了畜禽遗传资源的国家属性。根据《畜牧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的规定,新《办法》创造性地提出: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不再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任务时,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最小有效保护数量的畜禽遗传资源。这一规定很好地体现了畜禽遗传资源的国家属性,有利于避免过去个别地方随意关停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随意处置畜禽遗传资源,导致少数畜禽遗传资源灭失等情况的发生。
  看点之五:加大了对畜禽新品种培育的扶持。“种”是畜牧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加快畜禽新品种培育和新技术研发、推广,是推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和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内容。为此,新《办法》鼓励和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推广机构开展联合育种,促进畜禽新品种、配套系选育和利用;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种畜禽品种,在实验设施设备及种畜禽场建设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同时,在强调联合育种的基础上,要求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开展生猪、家禽等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工作,建立性能测定数据库和畜禽遗传资源评估平台。
  看点之六:规范申报内容,下放许可权限。新《办法》首次对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作出了六个方面的明确规定,以改变长期以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随意性较大,报审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同时,新《办法》规定,除原种场、一级良种繁育场、一级供精站生产经营许可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其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原来的市、县两级审批,统一调整为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一步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不断改善畜牧经济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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