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农机化

省政府讨论通过《浙江省农业机械化条例(草案)》

  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浙江省农业机械化条例(草案)》。《浙江省农业机械化条例(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结合我省实际,在《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促进农机化发展的扶持措施、质量保障、使用安全、社会化服务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重点支持符合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的农业机械研究开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与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签订购机补贴合同后,可以享受购机补贴;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粮油生产中使用农业机械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作业补贴;使用的高耗能农业机械提前更新和淘汰的,可以享受经济补偿。
  草案规定,从事农业机械机耕和排灌服务的营业税、从事农业机械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跨行政区域作业联合收割机和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通行费都会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减免。
  草案规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机械保险业务。县级人民政府对农业机械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将农业机械用于抵押贷款。
  随着“三化同步”的不断推进,农机化已经成为发展现代农业和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该条例的制定,将进一步调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机化和现代农业发展,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将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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