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制

非法买卖宅基地最终蚀耗3万元

  张某与赵某在中间人李某的撮合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赵某将自己申报的宅基地,以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由赵某负责办理好“过户”手续。
  之后,张某将3万元以赵某的名义打入村账户作为“报名费”,然后由赵某出面将交款单交村经济合作社,以“新村建设赞助费”名义开具收据。另6万元,张某当即交给赵某,赵某也以所谓“新村建设赞助费”名义开具收条给张某。
  此后,张某与赵某多次联系“过户”,但赵某手机关机,销声匿迹了。张某只向桐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返还9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村集体所有,不能擅自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转让。原、被告关于宅基地买卖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被告所收原告款项应予返还,其中由原告以被告名义打入村账户作为“报名费”的3万元,因证据不足难以支持。
  最终,经法院调解,原告自愿撤回部分请求,被告返还原告6万元。
  说法:国务院出台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社员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私下买卖宅基地行为,法官提醒,宅基地买卖属违法行为,广大村民须谨防一些不法分子借此欺诈钱财,以免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那时悔恨晚矣。
蔡秀敏 侯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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